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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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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阳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信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


 第二章 建筑面积

第二章 建筑面积


第三条 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计算规范》规定之外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条 【按住宅层高】住宅建筑当结构层高大于等于4.5m,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第五条 【按办公层高】办公建筑当结构层高大于等于5.1m,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等于5.5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8.8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第六条 【按商业层高】商业建筑当结构层高大于等于5.1m,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当商业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6.1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商业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10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第七条 【地下空间】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即按距外墙0.5m处地坪高度值计算)1.5m以上(含1.5m)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m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空间顶板标高与较低侧室外地坪标高的差值不大于2.2m,且与较高侧室外地坪标高的差值不大于1.5m者,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空间顶板标高与较低侧室外地坪标高的差值大于2.2m,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八条 【架空层】建筑底层布置结构层高2.2m以上(含2.2m)架空层,其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应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结构支撑构件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第九条 【底层车库】建筑底层作为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停车使用,结构层高2.2m以上计入总建筑面积同时计入地块容积率,低于等于2.2m以下不计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第十条 【机械式停车】地面机械式停车构筑物占地面积计入建筑密度,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一条 【门厅大堂】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独立式住宅建筑和大型商业建筑,单独建造的大会议室、多功能厅、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节规定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按《计算规范》或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筑附属结构】除建筑入口雨棚外,建筑附属结构(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0.6米,连续长度不大于1.8米且不超过外墙长度的1/3。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第十三条 【特殊要求】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建筑面积或容积率计算出现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结论作为项目审批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人防、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卫生以及空间环境等因素。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

1.城市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可酌情降低的规定指旧区改建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时才能执行,且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信阳市旧区范围图见附图)

2.规划区内南北向道路(正负45°以内)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上的道路两侧的沿路建筑,满足后退红线后,其相对之间的建筑间距,不计算日照遮挡因素。

新建建设项目周边现状存在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的建筑

第十六条 居住建筑间距除应满足第十五条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图示参见附录三)

(一)多、低层住宅控制间距

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南侧为多层时,控制间距不应少于15m。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控制间距不应少于15m。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

(1)控制间距不应少于9m,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4m;大14m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的间距

(1)山墙不开设窗户的,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6m,低层为4.5m。

(2)山墙开有居室窗的,多层为9m,低层为6m。

 (3)多、低层点式住宅次要朝向开有居室窗时,其间距应按不小于13m控制。

(二)中高层住宅控制间距

1.中高层与中高层、多、低层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应少于20m。

2.中高层与中高层、多、低层垂直布置时,当南北向建筑和其南侧建筑呈垂直关系时,建筑间距不应少于20m;其他垂直关系,建筑间距不应少于15m。山墙开有居室窗的应适当加大间距。

3.中高层与中高层、多、低层并列布置时,板式建筑间距不应少于9m,点式建筑间距不应少于15m。

4.中高层与高层住宅的控制间距,当中高层位于高层南侧时,建筑间距不应少于20m,其他形式布局时参照本章(三)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控制要求。

(三)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控制间距

  1. 高层塔式住宅与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不宜小于表3-1所列要求:


2.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不宜小于表3-2所列要求:

3.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控制间距不宜小于表3-3所列要求:

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8m,大于18m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控制间距不宜小于表3-4所列要求:

5.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按照附录三要求执行。

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除应满足相关退界及日照要求外,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满足相关规定时,建筑物间距应符合表3-1和表3-2规定;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不满足相关规定时,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前提下,新建建筑间距可适当减少。

(2)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北侧时,应在满足建筑退界和日照的基础上控制建筑物的间距。

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3-5所列要求。

8.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按附录三中对应标准执行。

9.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超高层住宅与各种层数住宅的最小控制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四)当建筑方位偏东、偏西时,其方位角在0°~45°之间(含45°)按南北向控制间距,在45°~90°之间按东西向控制间距。

(五)建筑长边成角度布置的控制间距,应按附录三中的对应标准执行。

1.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2.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的0.8倍控制。

3.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六)建筑对角布置的控制间距,应按附录三中的对应标准执行。

1.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并列布置的间距控制。

2.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60度小于等于9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3.当建筑临近四边均为长边(边长≥18m)时,其最窄处间距参照板式住宅垂直布置的间距进行控制。

第十七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老年人居住建筑和中学、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寝室、活动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第十七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建筑高度在50m以上时最小间距为25m,建筑高度在50m以下(含50m)时最小间距为18m。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非居住建筑混合布置时的间距。最小间距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且不低于13m。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非居住建筑混合布置时的间距。最小间距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且不低于9m。

第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的,其间距按第十六条的规定控制。

(二)居住建筑位于非居住建筑南侧的,其间距应满足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3米。

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二十条 有日照要求的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距离参照第十六条执行。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相关专业要求进行控制。

第二十一条 本章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四章 建筑物退让

第四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二条 沿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各相关规定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沿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相邻地界的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建筑主要朝向的离界距离:

1.规划建筑物退让南侧地界:

(1)地界南侧相邻地块为待开发建设用地时,规划建筑物有日照要求的,中高层、高层建筑退自身高度的0.3倍,且不低于15m,多、低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9m。规划建筑物无日照要求的,低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6m,多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9m,高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12m。

(2)地界南相邻地块为已开发建设用地时,低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6m,多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9m,中高层、高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12m。

2.规划建筑物退让北侧地界:

(1)地界北侧相邻地块为待开发建设用地时,规划建筑物退地界不小于日照阴影线的1/2。

(2)地界北侧为已开发建设用地时,低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6m,多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9m,中高层、高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12m。

3.规划建筑退让东西侧地界:低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6m,多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9m,中高层、高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12m。

4.相邻地块中间有城市道路,建筑退让地界在满足1,2两点规定的基础上减去道路红线宽度的1/2,且满足道路退线的要求。

(二)各类建筑次要朝向的离界距离,次要朝向低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3m,多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5m,中高层、高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9m。见附录四《建筑离界距离图示》。

(三)地下建筑物的最小退界距离不小于2m,同时地下建筑物退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6倍,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多、低层建筑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4m、高层建筑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8m,退界距离按主要朝向控制。

(五)在双方相邻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退界距离可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沿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要求。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视道路红线的宽度、道路性质以及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和平曲线路段会车视距来确定。道路红线外有绿化隔离带,按绿化隔离带外侧控制。具体指标见附录五《建筑后退道路规则红线控制表》、附录六《视距三角形用地控制表》、附录七《城市道路会车视距用地控制表》。

在视距三角形用地内不得有高于0.8m的视线障碍物。

2、通透式护栏、台阶、平台、窗井、建筑基础、地下建筑出入口等均应在划定的建筑控制线范围内建设。允许建筑物在沿路一侧外挑出的雨篷、阳台、挑檐、招牌、灯饰等其底部标高应大于4.5m。

允许在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设置的围栏、花坛、建筑小品及建筑物照明地灯等设施,应在规划总平面图中明确,经规划部门严格核查后实施。否则不予批准建设。

3、地下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1倍,并不应小于5m,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已有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按规划执行。没有已批准的相关规划的,其后退距离应不小于5m。

第二十六条 各类建筑后退绿线不应小于5m,但商业设施(含住宅底层商业)后退绿线不应小于10m。

第二十七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的区域。

1、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高压走廊宽度为:

2、特殊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标准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论证确定。

(二)电力电缆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延伸距离不得小于0.75m。


 第五章 建筑基地绿地

第五章 建筑基地绿地

第二十八条 各类建设项目基地内的绿地控制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必须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面积占用建筑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指标,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各类新建建设项目绿地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居住区绿地率不应低于35%,旧区改建不宜低于30%;

(二)新建商业、商务、体育馆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小于30%;

(三)新建行政办公、公共文化、教育科研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小于40%;

(四)新建医疗卫生绿地率不应小于45%;

(五)工业项目绿地率不得超过20%。

所列建设工程属于旧区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可以降低,但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

第三十条 附属绿地中绿化面积(含水体)占绿地总面积的比率不得低于70%,其他不超过30%(包括广场、道路等面积)。

第三十一条 嵌草砖停车场按面积的30%计入绿地面积。

第三十二条 位于旧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绿化指标,绿化敷土厚度大于0.6m,方便居民出入的屋顶绿化,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地面积(每块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

F=M X 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

M=屋面地栽绿地面积

N=有效系数(见表5)

第三十三条 城市各项建筑项目的设计均应与环境绿化相结合,大型公共建筑周围应开辟绿化广场和绿化景点,报建的规划绿地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六章 停车场地

第六章 停车场地

第三十四条 停车场地包括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库。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严格限制地面停放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占泊位总数的比例不宜大于10%(地面机械式停车除外)。居住区配套商业设施配建停车场应单独设置,经审定的室内、室外停车场地建成后不得改做它用。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应符合附录八《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表》的控制指标。非机动车停车配建保准应符合附录九《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表》的控制指标。

第三十六条 本章中规定的汽车停车用地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专业车队所需的机动车停放面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八章 附 录

附录一 术语说明

附录一 术语说明

1、征地面积: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其中包含水体面积)。

2、建设用地面积:规划征地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绿化隔离带等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净用地面积。

3、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4、河道蓝线:指城市各级河道工程保护控制范围线。

5、绿地绿线:指城市各级绿化用地规划控制线。

6、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7、建筑容积率(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8 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9、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住宅建筑指一至三层。

10、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住宅建筑指四至六层。

11、中高层住宅建筑:指七至九层。

12、高层住宅建筑:指十层以上,其他建筑指高度大于27米的建筑。

13、高层塔式住宅:指主要朝向长度小于等于40m次要朝向宽度大于等于16m的高层住宅。

14、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15、高层板式住宅:指非高层塔式住宅的高层住宅。

16、大型商业建筑:单层建筑面积5000㎡及以上或总营业建筑面积15000㎡及以上的商业建筑。

17、视距三角形,指为使司机驾车驶至道路交叉口能看清交会车辆,以避免可能发生碰撞而需的最小停车视距在交叉口平面图上而构成三角形。

18、会车视距,指在城市干道上对向行的车辆在同一车道上互相见到而又来不及错让时,必须双方均采取制动刹车所需的最短安全距离。

19、停车视距,指车辆在同一车道,突然遇到前方碍物(如横越车道的行人、等维修的路面坑洞,违章堆料以及不正常的非机动车临时占道等)而必须时及刹车时,所需的安全停车距离。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录二 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核定。

2、建筑高度计算

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3、建筑间距计算

(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的垂直距离。

(2)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m长(含3m)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m,且其累计总长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

居住建筑外挑构件正投影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统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4、退界距离的计算

退界距离指建筑临地界外墙面距离用地界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上。

5、退道路红线距离计算

退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临道路的最外轮廓投影线距离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垂直距离。

6、套型建筑面积

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附录三 建筑间距控制图

附录三 建筑间距控制图

 



附录四 建筑离界距离图示

附录四 建筑离界距离图示

附录五 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表

附录五 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表

注:

(1)交叉口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必须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和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交叉口建筑后退距离如遇立交时,按立交用地控制。

(2)当与城市公路、高速公路要求退红线的距离有矛盾时,按高限控制。

(3)特殊情况道路如弯路、不规定空地、锐角交叉等情况,根据临街景观需要,视具体情况确定红线退让。

(4)L=道路红线宽度。


附录六 视距三角形用地控制表

附录六 视距三角形用地控制表

附录七 城市道路会车视距用地控制表

附录七 城市道路会车视距用地控制表

附录八 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表

附录八 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表

附录九 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表

附录九 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表

本规定用词说明

本规定用词说明

执行技术规定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

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

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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