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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实施时间:2018-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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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总体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深入,为打造低碳保定,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人民生活品质及建筑能效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以下简称超低能耗建筑)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示范引领、标准先行。围绕重点领域,聚焦关键环节,通过实施一批示范工程,制定和完善超低能耗建筑系列标准,实现超低能耗建筑向标准化、规模化、系列化方向发展。

坚持属地管理、产业联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加强组织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实施目标管理,鼓励和引导科研单位、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及能源管理单位等积极参与,培育超低能耗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二、主要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超低能耗建筑技术研究和集成创新,增强自主保障能力。鼓励开展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开展一批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研究项目,通过资源整合、开放共享,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自主保障能力,降低建设成本,逐渐形成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全产业链体系。

(二)执行国家和省级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标准,制定适合保定气候区特点的技术标准指南。认真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技术导则(试行)(居住建筑)》、河北省《被动式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T177-2015、河北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施工及验收规程》DB13(J)/T238-2017。编制保定市超低能耗建筑相关设计、材料应用技术指南和施工技术规程、超低能耗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集,形成完善的超低能耗建筑设计施工标准体系。


3三、配套政策

三、配套政策

一是给予用地支持。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定宗地供地方案前,就项目是否实施超低能耗建筑征求住建部门意见,对应采用超低能耗建筑方式建设的项目,超低能耗建筑建设方式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出让方案中明确;应确定当年超低能耗建筑用地供应量,到2019年,超低能耗建筑用地面积不少于当年建设供地面积总量的10%,到2020年应不少于20%。

二是明确非计容面积。对于采用超低能耗建筑方式建设的项目,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涉及容积率计算时,对其建设超低能耗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9%不计入项目容积率。非计容面积不计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是创新举措、优化办事流程。为超低能耗建筑项目报建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对采用超低能耗建筑方式建造的单体建筑,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和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的,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超低能耗建筑在办理商品房价格备案时,房地产企业应持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超低能耗建筑认定书(或相关文件)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商品房价格备案。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商品房备案价格可上浮30%;其他县(市、区)、开发区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出备案价格调整幅度。

四是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对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市建设主管部门按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文件,支持并配合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补助资金。新建项目每平方米补助100元、单体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各地政府及财政、住建部门,要支持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向省财政厅申请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是鼓励未开工项目改建超低能耗建筑。已取得土地、规划等手续,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改建超低能耗建筑的,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有关部门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六是鼓励农村建设超低能耗建筑。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鼓励农村建设超低能耗建筑样板房,以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各地可自行制定奖励(鼓励)政策。

七是鼓励开展装配式超低能耗建筑高品质绿色示范项目。可享受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政策。


4四、加强监管

四、加强监管

各县(市、区)、开发区确定整体项目釆用超低能耗方式建设时,应将建设方式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予以明确。在项目审批和备案环节,对未按超低能耗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建设的,规划、住建、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节能备案和施工许可。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管理职能,同步协调立项、规划、土地出让、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各环节,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实施超低能耗建筑建设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施工图纸设计审查备案、施工全过程检查、节能产品及工程检测、超低能耗建筑专项验收等制度。鼓励引入国际国内超低能耗建筑权威认证机构参与事前事中与事后的监督认证。对达不到超低能耗建筑设计标准的,不得出具验收合格报告,确保超低能耗建筑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落实到位。

对竣工验收气密性不达标的项目要严肃追责。监理和质监人员在过程监管中,没有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没及时责令停工整改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取消开发建设单位享受的超低能耗建筑所有优惠政策,开发单位要补缴和退还财政奖励资金、赔偿购房群众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五、保障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主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国网保定供电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整体推进全市超低能耗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建设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发展目标,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落实到位。住建部门负责超低能耗建筑的统筹协调并抓好落实;发改部门负责价格备案审核;国土部门负责超低能耗建筑项目供地;规划部门负责在规划审批阶段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供电公司负责超低能耗建筑小区用电保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立项阶段的审批、核准、备案、施工许可及预售许可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超低能耗建筑的奖励资金政策。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大力支持超低能耗建筑建设工作。

(三)完善论证机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建超低能耗建筑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负责参与研究和制定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科技项目选题论证、试点项目评估、新技术和新工艺论证、部品论证等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技术服务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作为项目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

(四)加强技术培训。建设部门负责相关人才培养的规划,在技术和人才方面为超低能耗建筑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从事超低能耗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方面的工程管理和施工技术人员,应通过参加国家权威机构组织的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培训,不断提升业务水平,确保工程质量。

(五)广泛深入宣传。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宣传超低能耗建筑特点优势、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增强公众对超低能耗建筑和相关技术、产品的认知和接受度,在全社会营造推广超低能耗建筑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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