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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实施时间:201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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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4-2020)》、《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规划》以及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丽江市中心城区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丽江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新团片区)的城市规划、建筑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市域各县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丽江城市规划区内应按照经批准的城市分区详细规划实施土地供应。

    各项规划应采用国家统一的、《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4-2020)》所明确的坐标系统。

第四条 丽江城市规划区范围根据经批准的丽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2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五条 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城市规划用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分区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保部门认可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完善功能的原则。

第八条 中心城区用地性质以旅游服务业、居住、金融、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大研古城片区、束河、白沙用地性质以特色居住、旅游服务业、旅游基础设施配套等为主。按法定规划调整与古城不协调的工厂、仓库用地,增加配套设施用地,大研中心城区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及仓库等设施。

第九条 世界文化遗产大研古城、束河、白沙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项目应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2米或12米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建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住宅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为10亩,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城中村改建项目除外;不可整合的区域以完善城市功能性商业、办公设施为主,其最小开发单元为3亩。

    3、新建商品住宅属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为50亩。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3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控规有规定的按照控规执行,未制定控规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3-1的规定。

第十三条 确定单个建筑用地的具体建筑容量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的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四条 表3-1运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综合性用地,应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对未列入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总规中有规定的按总规执行,总规中未明确的按表3-1规定的执行,超过表3-1规定的,原则上不得进行扩建。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擅自加层。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遵照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技术指标和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基础上,在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绿化、设施用地或在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其开发建设项目在不突破控规规定容积率前提下,项目所在地块按相邻地块的片区控规规定的建筑高度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开发建设。

第十八条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4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有关建筑日照间距国家有规范的按国家规范标准计算,传统民居日照计算基线按正房的走廊外边缘计算。

第二十条 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表4-1要求。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两幢。

    对按表4-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第二十一条 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第二款进行控制。

第二十二条 面宽不超过25米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第三款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及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少于13米。

第二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控制。

第二十五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临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同时,间距不少于相邻建筑高度的1.2倍。

第二十六条 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度的0.8倍。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米。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9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特殊地段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电力等部门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5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七条 沿建设项目的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应符合《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4-2020)》规定。

    (二)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

    (三)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带。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

第二十九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应符合表5-1的规定。

第三十条 建筑物退让无规划道路的建筑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规定的同时,应符合表5-2的规定,并满足不小于4.5米的基本退让。

第三十一条 当建筑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另一侧为多层建筑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300夹角时,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的夹角>300且≤600时,建筑物离建设用地界线最近点退让距离为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0.8倍;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600夹角时,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让。

第三十二条 已有规划红线控制的公路,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已有绿线控制公路隔离带的,按照规划绿线控制要求执行;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的两侧各30米;

    (二)二级公路两侧各25米;

    (三)三级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20米。

    在公路规划控制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在公路隔离带内可以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应满足表5-3的规定;

    (二)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建筑退让按照规划需长期保留使用的天然河道,人工河渠及附属设施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丽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50米;

    (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米,围墙的高度≤2.5米;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应满足表5-4的规定;

    (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少于1.00米。

第三十七条 建筑退让无线电收发信台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区域的距离,按照批准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执行。

6第六章 建筑物高度控制

第六章 建筑物高度控制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通道和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第四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保护性规划的,应当编制保护性规划,经遗产保护主管部门、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划执行。

    在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大研古城、束河古镇、白沙古建筑村落)及新城区玉河、鱼米河、清溪河、昌洛河、清溪水库、中济海、城市公园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片区规划、景观规划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其高度应当确保景观视廊的通视。

第四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外,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即H≤W+S(见附图1)。

第四十二条 建筑沿景观河道布置,主要河道、水系的退让按照《丽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规定执行,未明确的主要河道、水系两侧的退让尺寸不低于6米,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道距离(S)的0.8倍,即H≤0.8S(见附图2)。

7第七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第七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第四十三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定如下: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配置;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建筑面积按国家教学设施建设标准执行;

    (三)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第四十四条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24米以上(含24米)城市规划道路同侧公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30米以上。

第四十五条 新建、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相关规定要求。

第四十六条 新建、扩建城市加油站、天然气存储站,应当按消防安全要求在其用地内留足安全间距,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符合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相关规定要求。

第四十七条 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O-2001)同步进行。

第四十八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应满足表7-1的规定,停车场布局以地下停车为主、地上停车为辅的方式进行设置。

第四十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大于12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大于25000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第五十条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他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到500米,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500到800米。

第五十一条 新建居住区应当设置与小区规模相配套的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商业公共建筑。

第五十二条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千米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千米设置一座。

8第八章 绿化与景观

第八章 绿化与景观

第五十三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应满足表8-1的规定(表中未列入内容按《丽江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执行),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适当培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米,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米,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第五十四条 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表8-2的规定。

    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息活动。

第五十五条 一类居住小区建设鼓励进行庭院绿化,庭院绿化面积按20%计入绿地率,错落式建筑平台及屋顶鼓励进行立体空间绿化,其绿化面积按50%计入绿地率。

    室外停车场宜采用林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按以下要求计入绿地指标:

    (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按25%计入绿地率。

    (二)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设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按40%计入绿地率。

    (三)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并具有地方传统历史文化建筑特色;

    (二)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民主路、民主路与长水路交叉口以东的长水路、民主路与祥和路交叉口以东的祥和路以北及大研古城、束河古镇、白沙古镇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所有建筑物连续面宽应当小于30米;

    2、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应小于60米;

    3、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应小于50米;

    4、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应小于40米;

    5、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应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并同时小于30米;

    6、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

    (三)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修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藏处理,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且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外露式的防盗笼。

第五十七条 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娱乐等项目。

第五十八条 临城市道路的建筑物禁止设置封闭式卷帘门,只能设置透空形式的卷帘门,结合立面造型及地方特色、图案、材料统一设计设置,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色彩,以白色、灰色为主,立面造型应当具有地方传统建筑特色,体量尺度与周边空间(道路、广场、水系)尺度相适应。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大研古城、束河古镇、白沙古镇)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物,应满足遗产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

    (一)三层以下建筑物屋顶为全坡瓦屋顶,体量尺度、色彩、立面细部处理应与地方传统建筑相仿;

    (二)三至五层建筑物屋顶应以坡屋顶为主,立面细部处理应当具有地方传统建筑特色;

    (三)六层以上建筑物立面处理应当体现地方传统建筑特色元素。

第六十条 住宅建筑屋顶的金属塔、太阳能、外露水箱、突出设备间及其它外露设备的设置应结合立面、屋顶造型进行专门设计,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十一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修建围墙等构筑物,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大于2.0米,其中实墙高度不大于0.6米,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

   油库、液化气储备点(站)、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需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超过2.2米,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立体绿化、美化。

第六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第六十三条 丽江古城(大研、束河、白沙)保护区及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所有户外广告色彩、尺度、风格、灯光材料及做法应当与古城风貌及传统建筑相协调一致,并满足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规划的要求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重要公共建筑、临城市主、次干道,商业街等建筑应当同步进行立面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

第六十五条 城市主、次干道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各种管线应当埋入地下。

第六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临街立面不得布设任何管线(雨水管除外)。

9第九章 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第九章 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第六十七条 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章所指市政管线为:埋(架)设于城市道路下(上)的给水管道、排水管(渠)道,再生水管道、电力线路(包括电缆和架空电线)、电信线路(包括通信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等地上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六十九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三)道路红线宽度≥24米,且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平面交叉时,进口车道数宜大于该方向路段车道数,所增加的车道长度应当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不少于50米。

第七十条 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

第七十一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桥梁净宽度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四)跨越铁路、城市主次干道的桥梁净空高度≥5米。

第七十二条 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二)地下管线在道路单侧设置的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南北向道路西侧或东西向道路北侧敷设,电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南北向道路东侧或东西向道路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设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道;

   (三)规划红线宽≥24米的城市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水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36米的城市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应当在道路双侧布置;

    (四)市政管线应当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下,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在满足安全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六)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管线、电信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七)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

第七十三条 在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中埋设管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除临时施工管道和直埋电力、通信电缆外,不少于以下数量及规模:电力电缆6条,电信电缆6孔,供水管道直径250mm,排水管道直径400mm。

第七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电力线及电信电缆原则上不得架空布置。

    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的,在不影响其他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当同杆架设,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不应当同杆架设。

第七十五条 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得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可以从地下构筑物顶板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埋(架)设各类管线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时,按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埋(架)设各类管线时,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各类管线埋(架)设应当采取让、绕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第七十七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按行业标准和规范设置,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

第七十八条 地方和部队各单位的电信电缆,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布置。

10第十章 附 则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名词解释。

    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5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450(含45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高度。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建筑退让距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

    建筑用地: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含建筑间的绿地和小路)的总和。一般为规划城市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用地。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绿地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低层建筑:指高度≤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多层建筑:指高度>10米且≤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建筑。

    中高层建筑:指层数为七层至九层的居住建筑。

    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建筑。

    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快速路:是为城市长距离快速机动车交通服务的道路,中间设有中央分割带,布置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采用立体交叉控制车辆出入,并对两侧建筑物的出口加以控制。

    主干道:负担城市各区、组团以及对外交通枢纽之间的主要交通联系,在城市道路网中起主要运输作用。

    次干道:是与主干道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

    支 路: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的道路。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组团:是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基本退让:为未含消防、日照、安全退让要求的最低退让距离。

第八十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附 录 计算原则

附 录 计算原则

一、地下室、坡屋顶层、跃层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地下室高度低于2.2米的不计入建筑面积;跃层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不计算,超过1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A′=K·A

    式中:A′地下室折算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二、居住建筑斜交间距控制原则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0且≤60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60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多层住宅与高层建筑的间距控制计算原则

    南北朝向居住建筑,其南侧为点式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24+1/4(H-24)计算值;

    东西朝向居住建筑,其西、东侧为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13+1/4(H-24)的计算值[式中:D为间距(m)、H为建筑的高度(m)]。

12附表、图

附表、图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注:①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SH为南侧建筑高度,HH为较高建筑高度 

    ②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米 

    ③点式建筑含长度不超过20M的条式建筑

 

说明:①L为需退让建筑物的高度 

      ②高层建筑的大面为面宽≥25m的立面 

      ③高层建筑的山墙为面宽<25m的立面 

      ④表中地界另一侧若无建筑,假定为多层建筑

注:W为规划道路红线宽(包括两侧人行道) 

    S为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H为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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