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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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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城乡规划公众参与,规范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按照住建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建规〔2013〕16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城乡规划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及其修改的批后公布,实施规划许可的批后公告和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布等,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方式;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市、镇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及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的批前公示和听证会、论证会等。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内容指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违法建设查处等行政行为中依法公开公示的信息。

  第三条 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明确、便民的原则,坚持多渠道和多方式公开公示,提高公众参与水平,推动廉政风险防控。

  第四条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内容由市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

  第五条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可在项目现场、展示厅进行,也可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或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方便利害关系人知晓。每种方式均必须注明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城乡规划制定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应当至少采用政府网站公示和展示厅公示,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前还应当在所在地块的主要街道或公共场所进行公示,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可根据当地实际采用现场公示或政府网站公示。有关建设项目许可、审批及其变更的公开公示应当至少采用现场公示和政府网站公示。鼓励使用网络等新媒体多种方式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

  第六条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城乡规划的公开公示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城乡规划公开公示主体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在制定、修改规划时,城乡规划公开公示主体应当充分考虑公众反馈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2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的公开公示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的公开公示

  第九条 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镇、村庄规划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园林绿化规划,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中小学布点规划等必须公示的专项规划),以及以上规划的修改、重大变更,应当在上报审批前进行公示并在批准后予以公开,上报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一)城镇体系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城镇现状建设和发展条件综合评价图、城镇体系规划图、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图、市域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

  (二)城市总体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城市现状及用地评定图、城市总体规划图,近期建设规划图和远景发展规划图;

  (三)城市分区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分区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分区位置图、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和道路广场规划图;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位置图、土地使用规划图和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五)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说明书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位置图、规划总平面图、

  道路交通规划图和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效果图;

  (六)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城乡规划重大变更批前公示内容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批准后予以公开的内容除与批前公示的内容相同外,需增加规划审批文件及其主要内容和公示中征求的公众意见及其处置情况。

  第十条 在城乡规划组织编制过程中出现较大意见分歧或规划涉及直接影响公众安全、健康等特殊情况下,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和省政府等审批机关提自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十二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制定的公开公示时间:

  (一)组织编制的各类规划报送审批前,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二)城乡规划批准并备案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告,运用政府网站和固定场所进行批后公布的,批后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在规划期内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永久性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城乡规划成果除外。

3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规划实施管理项目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

  第十五条 下列城乡规划实施管理项目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一)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

  (二)以下建设项目(不包括个人建造自用住宅)的规划设计方案:

  1.居住建筑周边的建筑项目;

  2.房地产开发项目;

  3.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4.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5.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

  6.全市重点建设项目;

  7.其他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

  (三)“一书三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变更。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的内容为:

  (一)重大项目规划选址批前公示内容: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规划选址说明主要内容简介(包括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有关方面内容),位置图;

  (二)第十五条所述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前公示内容: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规划方案说明主要内容简介(包括环境保护、公共安全、涉及公众利益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风景名胜、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内容),位置图(含相邻用地和建筑);

  (三)“一书三证”许可变更批前公示内容:具体公示内容由负责许可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应包括原许可和计划变更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下列城市规划实施管理项目应当进行批后公告:

  (一)“一书三证”许可及变更;

  (二)第十五条所述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三)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批后公告的内容为: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后公告内容: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规划许可文件及其许可内容,位置图;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后公告内容: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规划设计要点(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房屋间距、绿地率、交通和停车、市政公用设施和社区服务设施配置等主要内容和指标),规划许可文件及其许可内容,位置及用地红线图;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公告内容: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规划设计条件(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等

  主要内容和指标),规划许可文件及其许可内容,总平面图、建筑立面图;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后公告内容:是否符合镇、村规划,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地块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规划许可文件及其许可内容,总平面图、建筑立面图;

  (五)第十五条所述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后公告内容:除第十六条所包括的批前公示内容外,还应增加规划审批文件及其审批内容;

  (六)“一书三证”许可变更批后公告内容:具体公告内容由负责许可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应当包括原许可和批准变更的内容;

  (七)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批后公告内容:主要指规划审批要求和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文号和主要内容;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划审批要求全部建成;建筑总平面布局、技术经济指标、建筑立面造型及使用性质是否符合原批准的规划要求,并满足使用条件;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绿化等工程是否均按规划要求建成,并符合使用条件;规划用地范围内按规定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暂时工棚等是否已全部拆除。

  第十九条 当建设项目许可及其变更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二十条 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直至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完成。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应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制作,具体要求、内容和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时间为:

  (一)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的时间不少于7天;

  (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批后公告的时间为:

  1.“一书三证”许可及其变更的批后公告时间:自核发建设项目“一书三证”及许可变更到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止;

  2.第十二条所述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后公告时间自批后到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后止;

  3.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批后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

4第四章 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开

第四章    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开

  第二十二条 违法项目查处结果公告内容:

  (一)违法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情况、周边用地和建设情况;

  (二)项目违反法律法规内容、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内容(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罚款、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

  (三)案件处理过程情况(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等)、违法项目查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违法建设查处情况在违法建设项目现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网站发布。

  第二十四条 违法建设查处有关信息应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止。

5第五章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监督检查和责任

第五章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监督检查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住建厅及市人民政府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公开公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信箱和投诉电话,受理有关投诉,及时纠正公开公示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全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的执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市人民政府责令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纠正,并依据《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要求,未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建设单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6第六章 附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中涉及期限的日期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本细则规定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城乡规划行政审批周期。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制定公示所需费用列入规划编制经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单位现场管理经费;其他公示费用列入城乡规划工作经费。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批准实施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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