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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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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元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土地、配臵城市公共资源,提高城市的环境、生活质量和城市规划实施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元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定。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三条  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在广元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用地面积在20000㎡(含20000㎡)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总平面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无上述规划的,按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见表(一)。 

第五条  本规定由广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六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七条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广元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按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 

凡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广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用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申请,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地块必须具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的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时,必须准确标明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出让成交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将规划设计条件与用地红线图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没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3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九条  广元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表(三)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工业用地为下限),绿地率为下限。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停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的成片开发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广元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表(三)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规划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表(三)执行。 

第十二条  表(三)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物的用地,应按各种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对未列入表(三)的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且不能超过住宅建筑项目类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  市中心城区中心地段及市区内建筑密集地区或人口密集地区,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经广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亦不得建设。 

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线。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 

建筑扩建、加层改造,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第四、五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广元市中心城区内,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属危房和符合其他规定的,允许进行危房改建,且需符合下列规定: 

(一)危房改建须在原有建设用地(或称宅基地)范围内,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和悬挑出用地范围; 

(二)不得影响四邻住宅的采光、通风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三)不得破坏绿化和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 

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确需建设的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经初级审查后,报广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建设,且应符合本规定;属危房改建的,应符合本条1—3条款的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用地面积一般按常住人口20㎡/人以下控制,以低层住宅建筑为主,建筑层数不应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应超过11m。 

第十六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在建筑物内部(包括地面层或其它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社会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连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5m时,可作为城市公共通道。

第十八条  在广元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范围内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以收费方式,服务外来或市内机动车的停车场(库)。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设臵在城市出入  口道路附近或其它合适的地点,市内公共停车场(库)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臵,其场址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的设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 

2、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不宜少于50m。 (二)室外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在其用地周边应设绿化隔离带,绿地率不少于用地面积的20%。应选择高大树种按停车方式、间距植于停车场内,停车场地面宜选择经碾压的草种铺地,以提高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 

(三)室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库单独建设时, 其与相邻建筑之间应设绿化隔离带,多层停车库的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10m,高层停车库的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13m,建筑退让及间距控制按本章及有关规范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不高于50%,绿地率不低于15%。 

(四)当建设项目中的公共停车库,其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50%时,可视为公共停车库与其他性质建设项目合建,除应遵守本条第三款规定外,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为:建筑密度不高于45%,绿地率不低于15%。 

(五)建设项目中可与主体建筑分开单独建设单层或多层公共停车库(不含地下停车库),但需满足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退距、间距的要求,并应符合环境景观要求。 

(六)地下停车库在规划、建设中,应该与人防设施相结合。 第十九条  建筑面积变化。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超过规定的幅度必须重新报批方案设计。 


4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除应当满足采光、通风、消防、视觉、卫生、防灾、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管线埋设等的要求外,还必须遵守本章相关各条的规定。新建建筑对要拆除建筑产生采光影响的应当先拆除后建设。

第二十一条  居住建筑间距,相邻布臵居住建筑,按下列情况确定建筑间距: 

(一)两条式建筑南北长边平行布臵时,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面建筑物的高度;东西向长边平行布臵时,其间距不小于两建筑高度和的二分之一,且最低值不小于8米。 

(二)两条式建筑短边相对布臵时,多层之间若山墙无窗其间距不得小于6米,若有窗其间距不得小于8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之间不宜小于13米;两条式建筑长边与山墙垂直布臵时,其间距不小于山墙宽度,且最低值在山墙有窗时不小于10米,山墙无窗时不小于8米。 

(三)建筑物长度超过100m,其底层应设消防通道,超过80m应设人行通道。 

(四)两塔式建筑(或点式建筑)主采光面南北向平行布臵时的间距按(一)条办。塔式建筑与条式建筑相邻布臵时,若塔式建筑被遮挡日照,其间距按条式建筑高度计算,若条式建筑被遮挡日照其间距按塔式建筑的面宽计算。 

(五)两建筑相邻布臵有偏角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臵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 

10 

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臵的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建筑方位为准。 

(六)两建筑山墙非平行布臵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 

第二十二条  其它建筑的间距。 

(一)新建、扩建的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建筑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与相邻建筑、堡坎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还应在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6米。 

(二)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与公寓式办公楼、居住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符合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三)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功能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 

第二十三条  用地标高不一致时的间距。相邻居住建筑标高不一致时,两者之间的距离按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间距,加减用地标高差值确定之间的间距。 

第二十四条  临堡坎(岩)之间的间距。临堡坎(岩)修建居住建筑、居住建筑采光面临堡坎(岩),其底层窗台与堡坎(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于3米;建筑背光面临堡坎(岩),其间距不得小于3米。 

第二十五条  建筑间距预留。相邻地块之内的建筑间距按公平分摊的原则各承担二分之一,先行建设的建筑距用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间距的0.5倍。 

第二十六条  旧城改造区内建筑间距。在旧城改造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建筑间距,原则上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间距,确有困难的地段其间距也不得小于规定的0.8倍。 

第二十七条  旧城改造临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后建筑间距。旧城改造中道路拓宽造成临街建筑与后排已有永久性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足时,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缩小后建筑间距不得小于规定的0.5倍,并应满足消防规定的距离。 

第二十八条  相邻地块建筑的连接。旧城改造中,因街景建设、土地利用需要,相邻地块内的建筑在满足消防抗震规范,相互协商一致,且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可以连接,连接后的面宽按整幢计算。 

第二十九条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建筑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有争议的不易确定的建筑间距以综合日照分析结果为准。 


5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条  建筑退让红线。临城市道路修建一般建筑按以下标准在道路红线的基础上退让:临20米以下宽度道路后退2米,临20—30米宽度道路后退3米,临30—50米以上宽度道路后退5米。临城市景观大道退道路5—10米。公共建筑和特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以下标准执行: 

建筑物计算高度大于30米时,临道路后退距离按一般建筑标准的2倍—3倍,及以上标准由规划主管部门确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宾馆等公共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由规划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小于8米。 

第三十一条  道路转弯处建筑红线退让。位于道路交叉口和道路中的转折处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按第三十条规定执行外,还须作较多的退让。 

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对公共设施的退让。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其用地边线外是公共绿地,运动场地、学校、托幼设施、医院时,其外墙与用地边线的距离应在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第三十三条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退让道路红线。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臵应符合下列退让规定。 

(一)建筑物外包柱、门廊,踏步、花台、阳台、地下室、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后退红线。 

(二)出入口车道变坡线、小区(工程)内部管网不得超越道路红线。地下车库坡道起点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

(三)雨蓬、挑檐、招牌、空调外机等外墙设施,当其下部离室外净空高度小于4.5米时,不得超越建筑后退红线,当净空高度大于4.5米时,可适当超越建筑后退红线,出挑宽度不大于0.8米,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且与相邻建筑出挑协调统一。 

第三十四条  建筑后退高压线,按下表执行。

第三十五条  建筑后退各类市政管线的距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且多、低层建筑不小于2米,高层建筑不小于3米。 

第三十六条  建筑后退铁路红线距离。临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除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除铁路管护必要的建筑物,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20米,在铁路支线专用线不小于15米。高大建筑物、高大构筑物和可能涉及铁路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距铁路外侧铁轨的距离必须经论证后确定。 

第三十七条   临公路建筑后退红线距离。临公路修建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除按交通设施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高速公路其建筑红线距道路肩外缘不少于50米; 

(二)临一级公路,其建筑红线距道路路肩外缘不少于20米;

(三)临二级公路其建筑红线距道路路肩外缘不少于10米; 

(四)临三级及三级以下公路,其建筑红线距道路路肩不少于6米。 


6第六章 建筑风格、色彩、高度及光亮

第六章  建筑风格、色彩、高度及光亮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一般按以下建筑风格进行设计: 

(一)嘉陵片区、皇泽寺、乌龙山片区:以中国传统建筑风格为主; 

(二)东城片区、南河片区、西城片区、则天片区:以现代建筑风格为主; 

(三)宝轮、三堆、荣山、元坝:根据规划情况,确定相应建筑风格。 

第三十九条  重点地段建筑风格:①嘉陵片区上、下河街沿嘉陵江地段、皇泽寺周围、上西则天路沿江地段应体现传统建筑风格;②南河两岸建筑应体现现代建筑风格;③其它重要地段(广场周围、城市出入口)按详细规划制定的风格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四十条  建筑色彩一般居住建筑以浅色调为主,其它建筑根据建筑风格、建筑性质和建筑所有环境位臵和依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具体制定建筑色彩。 

第四十一条  建筑形式和体量应根据使用功能和地段环境由规划主管部门确定。临街、临河建筑和重点地段的建筑按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 

第四十二条   城市重点地段建筑高度控制

(一)规划区内一般民用建筑为6层,层高为2.8米,超过6层建筑高度,均应设臵电梯。 

(二)临广场建筑其高度应按以下要求控制:1≤D/H≤2,D为广场宽度;H为建筑物高度。 

(三)临山建筑不超过山体高度的70%,凤凰山公园、乌龙山公园、南山等周围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1米,所建位臵不得遮挡各区观看标志性建筑的景观视线走廊。 

(四)各片区内其它地段建筑高度根据城市详细规划制定的高度进行控制。 

第四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段和临主要道路的建(构)筑物,以及一般地段的高层建筑,必须搞夜景观设计(灯光效果设计)和广告位设计,并与建筑方案同步报批,同步实施和同步验收。


7第七章 绿地、景观控制

第七章  绿地、景观控制 

第四十四条  绿地率指标。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用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当符合《广元市绿化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的指标,其中旧城改造区绿地率不低于25%,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35%。 

第四十五条  集中绿地面积。建设用地内应有集中绿地,集中绿地面积不得小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0%。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米,面宽不小于20米,利用集中绿地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其建筑物顶板高度应低于附近室外地平0.7米。 

第四十六条  屋顶平台绿化,提倡鼓励建筑物搞好屋顶、平台绿化,屋顶平台绿化按绿化覆盖率面积折算成绿地面积。 

第四十七条  草坪停车场(位)按用地面积的30%计入绿地,室外树荫停车场(位)按树木的绿化覆盖率面积折算计入绿地面积。 

第四十八条  绿化覆盖率面积折算成绿地面积按下表执行。

注:1、位于小区的集中绿地和临街、临河的集中绿地建设,绿化应乔、灌、草结合,以乔木为主。集中绿地面积的计算范围不超出道路红线。 

2、建设用地范围内无地下设施的绿地面积已达到《四川省城市绿化条例》相应规定指标70%以上者,且按屋顶绿化技术要求设计,实现永久性绿化发挥效益。5米以下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按0.4折算,5米至12米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按0.2折算,12米至19米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按0.1折算。19米以上屋顶绿化不折算。垂直绿化按垂直绿化面积的0.2拆算成绿地面积。

第四十九条  自然水体周围绿化,建设用地内按规划保留的自然水体周围除因景观建设和特殊需要外,其建筑物应按设计控制水位线算起,留出不小于5米宽的绿化用地。 

第五十条  城市绿地禁建区规定。在城市公共绿地、防护林地,苗圃、森林绿地内,不准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建设项目,经许可的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除外。绿地禁建区内与绿地规划有关的建筑其建筑密度也不得高于10%。 

第五十一条  开放式绿地的规定。大型公共建筑前沿应设臵对公众开放的绿地及广场;主要河流新建桥梁两侧有用地条件的必须建设桥头绿地;临街单位的内部绿化原则上应向街道开敞,禁止临街修建封闭式围墙。 

第五十二条  沿山体修建建(构)筑物的体量的规定。沿山体修建建筑应按“显山”的要求,控制建(构)筑物的体量和高度, 一般以点式建筑和塔式建筑为主要建筑形式,建筑物的面宽不得大于建筑物高度的1倍,建筑物之间的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临街两层以下的裙房可不计入上列建筑物的面宽)。在山体制高点及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影响的位臵修建建(构)筑物,其设计方案必须经过严格景观视线分析和科学论证以及专家评审会评审。 

第五十三条  沿主要河流修建建(构)筑物体量的规定。沿流经规划区的主要河流,嘉陵江、白龙江、南河、清江河修建建(构)筑物的体量应按“露水”的要求,控制建(构)筑物的体量和高度,一般建筑物的面宽不得大于建筑物高度的两倍,建筑物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临街两层以下的裙房可不计入上述建筑物的面宽)。 

第五十四条  建筑物景观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的景观在满足现代建筑功能要求的基础上,应突出文化内涵。公共建筑、居住建筑景观应按照传统建筑现代化,现代建筑地域化的要求,既要反映时代特征,又要体现广元的历史文脉,形成独有的城市景观。已有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方案地段的建筑景观及色彩必须符合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绘制城市坐标和周边相邻地段30m-50m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连续。成片开发的居住建筑应与相邻建筑协调。建筑立面及色彩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报广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一经批准,必须按图施工。 

第五十六条  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城市中心区的住宅建筑和多、高层建筑(包括现已建成的),在立面上安装各种空调外机、给排水管、天然气管及其它建设设备时,必须统一协调设计、统一施工。冷凝水必须有组织排放,建筑屋顶需要设臵水箱,冷却塔、电梯间等设备用房时,应进行建筑形式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建筑物临城市道路的窗、阳台、走廊等应规范设臵防盗网,临城市主、次干路的住宅阳台应选用环保、节能和低噪声材料统一形式予以封闭。 

第五十七条  城市主、次干路两旁的建筑物,其锅炉房及烟囱、泵房、冷却塔、电房(包括发电机房)、厨房、污水处理池、垃圾转运站等附属设施不得临街布臵。对于产生烟尘、噪声及有害气体的,其环境卫生防护距离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在其用地范围内解决。水塔、烟囱等高耸构筑物,其周边建筑物应在安全保护间距之外。 

独立设臵的配、变电室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地埋。 

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围墙的,须向广元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中型公共建筑,如体育设施、影剧院、旅游宾馆、图书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建筑,其临街面一般不宜修建围墙,宜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或隔离墙。沿建设用地边界修建围墙的,其围墙型式应为透空型围墙,围墙高度不应超过1.6m。 

(二)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居住区以及风景区等用地内的周边修建围墙,原则上应为透空型围墙,围墙高度不应超过1.6m。 

(三)确有特殊要求的,如监狱、看守所、油库、煤气罐站、各种物质储备专用仓库区、发电厂、水源厂、煤厂、电台、部队营房、宗教场所、有防疫要求的畜、禽饲养场等,可建封闭式的围墙。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形式美化处理,有利于城市观瞻,墙高一般不得超过2.2m。 

沿城市道路修建围墙的,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主干道3 m;次干路1.5m;支路1.0m。 

(四)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可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如市政建设需要,应按市政建设要求改建,并符合本条第(一)至(三)款的规定。 

临时围墙在其使用期结束后,应立即无偿拆除 

第五十九条  设臵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等,除必须符合《广元市城市户外广告设臵总体规划》的要求外,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在进行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广告等设臵的位臵、形式、灯光照明等,并应在方案图中示出,报广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二)在建筑物上设臵广告的,不得破坏原有的建筑造型,户外广告等不得突出建筑立面和平面轮廓线,离室外地面不得低于3m,如位于车道上方,不得低于4.5m。在有建筑高度控制的建筑上设臵广告的,不得超出建筑屋顶轮廓线。 

(三)户外广告等的照明装臵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视觉污染,照明应采用散射光、或漫射光,不得采用直射光。 

(四)不得妨碍城市交通 


8第八章 市政、管线及道路工程

第八章  市政、管线及道路工程 

第六十条  河道的保护。在河道及主要冲沟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不得侵占过洪断面,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在城市新建区除修建道路、桥梁可以横跨河流和主要冲沟外,禁止封盖; 

(二)、在河道两侧,主要冲沟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按规定留出污水截留管道和绿化带的位臵。沿主要河流两侧,其建筑边线距主行洪区边缘不得少于6米,其防洪设计还应满足相应防洪标准的要求,有专门规定、规划的地段还应服从其规定和规划要求; 

(三)、禁止在主要河道内顺向布设各种管网,横向穿越河道的不得阻碍河道行洪。 

 (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两侧绿地隔离带用地为市政绿化带专用地,除按城市规划要求埋设必要的市政管线设施和修建园林小品、闸门、码头等外,任何建设工程不得挤占绿地。

第六十一条 河堤。河堤宜采用生态河堤或复式河堤;河堤防洪通道及配套工程管线应与河堤同步建设。 

第六十二条 桥梁。桥梁除满足交通功能外,还应满足环境景观要求;桥面横断面型式应与其衔接的城市道路横断面型式相一致。 

桥梁设计必须考虑市政工程管线负载通过。 

第六十三条  道路绿化规定: 

(一)道路绿化面积应根据道路性质确定,新建主、次干路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支路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20%;改、扩建主、次干路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20%;支路绿带面积所占比例不低于15%; 

(二)绿化选栽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和行车净空要求。 

(三)道路绿化应以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 

(四)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臵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五)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 

(六)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七)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

第六十四条  现有城市道路用地的保护。现有城市道路用地处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之外时,在该规划道路未实施前,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不得占用现有城市道路用地。 

第六十五条  凡在规划道路上申请通行机动车的道路开口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建设项目原则上允许开引一个机动车道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向最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开引机动车道口时,其开口位臵在城市主、次干路的,机动车道口道路中心线至道口红线的距离原则上不小于50m;在支路上的,其距离原则上不少于30m。 

第六十六条  主要道路平面交叉口的展宽段控制。规划4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双向均应预留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路缘石半径的端点起为50—80米,展宽段宽度不小于3.5米,与展宽段相应的道路红线扩大宽度不小于3.5米。 

第六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建、构筑物时,最小净高为4.5m。 

第六十八条  市政道路设计中应设臵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并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给水工程 

(一)、给水管网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计划统一布臵,分期实施。管道应按远期用水量规划设计。

(二)、道路上输配水管管径一般不小于300毫米。配水管网应设臵成环状,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 

(三)、道路上给水管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支管位臵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采用120米,预留支管管径一般不小于150毫米。 

(四)、消防给水管道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毫米,消防栓间距不超过120米。 

(五)、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设臵的室外水表井,若临路设臵的,其水表井必须设臵在地面以下。外墙面上的给水管及单元水表、分户水表应隐蔽设臵,不能影响建筑外立面及环境景观。 

 

第七十条  排水工程 

(一)、城市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 

(二)、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计划统一布臵,分期实施。城市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按规划期排水规划的最大秒流量,并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确定。 

(三)、规划沟渠两侧应设宽度不小于3.0米的防护绿带。 

(四)、管渠平面位臵和高程,应根据地形、道路、土质、地下水位、  现状地下设施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五)、道路上排水管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支管位臵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采用120米;污水管预留支管管径不宜小于300毫米,雨水管预留支管管径不宜小于400毫米,并在检查井上作好雨、污水标识设计。 

(六)、污水处理应因地制宜,采用集中或分散方式处理。污水处理宜进行中水利用。 

(七)、医院、诊所、厂矿等单位排出的废水,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评的要求先经内部有效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 

(八)、城市污水系统未覆盖的地区,排水户应先在其内部实行雨污分流,难以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污水,应采用生化等处理设施就地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就地排放。〃 

第七十一条  电力工程 

(一)、高压走廊和电缆通道应按照城市规划进行统筹安排。 

(二)、10KV及以上等级电力线路进入城市市区应采用地下电缆敷设。在城市主要道路和重要地段,所有电力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敷设;城市市区现有10KV以上等级电力线路均应逐步改为地下电缆,新建设的一律敷设地下电缆。因特殊条件限制近期无法实施地下电缆敷设,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采用临时架空线路。 

(三)、在同一路段上同一系统或者同电压的线路,必段组合同沟敷设或者同杆架设;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的线路应当尽可能合沟敷设或者合杆架设。 

(四)、道路上地下电缆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 

支管位臵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采用120米。 

(五)、城区内变电站设臵应符合规划要求,宜设户内式变电站。110KV变电站应深入负荷中心,220KV变电站宜靠近负荷中心,500KV变电站宜布臵在市区的边缘和郊区。 

(六)、小区配电网应配合道路工程进行同步建设。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原则上应采用地下敷设。 

(七)、小区10KV供电系统一般应采用环网供电。条件限制时,可先期采用放射式网络供电过渡。 

(八)、变配电所选址应符合小区详细规划要求,并宜设在负荷中心 附近;符合消防要求;与环境协调;靠近电源;有利进、出线。 

第七十二条  通讯信息工程 

(一)、通讯信息电缆应采用管道合建方式敷设。 

(二)、管道路由所需的全部管孔宜一次建成,一般不考虑在同一管道断面上分期敷设管孔。 

(三)、通讯信息管道规划应满足市话、长话、非话数据通信、有线电视和其他通信业务的要求。 

(四)、通讯信息管道孔数与规模,除应满足其服务范围内终期通信线路的需要外,尚应预留备用管孔。交接箱位臵应选择在道路红线范围外的用户集中区域,且应设臵在隐蔽地点 

五、道路上通讯信息管道应预留通讯信息引上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支管位臵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采用120米。 

 第七十三条  燃气工程 

(一)、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渠、隧道、道路、铁路、河道等时,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二)、燃气管道宜敷设于人行道,尽量避免在机动车道下敷设燃气管道。 

(三)、沿道路设臵的输配气管管径一般不小于100毫米。 (四)、燃气管道宜采用直埋敷设,禁止沿高压电力走廊、电缆沟道和在建筑物、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液体堆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五)、道路上燃气管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支管位臵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采用120米。 

(六)、建设用地内燃气管线应埋地敷设,建筑物外墙上的燃气管道应隐蔽安全设臵,建筑临街立面不得设臵裸露的架空燃气管道。室内燃气管道及用气设备应与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七十四条  管线综合 

(一)、30米及以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规划宽度为25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交叉口,按城市规划管线布臵原则作管线综合设计。 

(二)、城市道路工程管线,水、电、气管线工程,一般按分散式敷设,有条件的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通讯信息管线应合沟建设,并适当留出发展管孔。 

(三)、各种地下工程管线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臵,宜按下列排列次序: 

道路西(北)侧为:电力、给水、雨水: 道路东(南)侧为:燃气、电信、污水; 

道路红线宽度30米及以上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臵给水配水管线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50米及以上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臵排水管线。 

(四)、敷设工程管线与铁路、道路线路交叉时应采用垂直交叉。特殊情况下,可倾斜交叉,其交叉角不小于30°。 

(五)、管线穿越河道的埋设深度或者架空跨越通航河道的高度,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要求。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顶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整治和工程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 

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必须保证桥梁安全,方便维修,不影响市容。 

(六)、各种工程管线交叉时。自地面向下排列的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电信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七)、各种工程管线(含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彼此占用管线规划位臵。城市道路交叉口一般不得设臵管线检查井。 

(八)、管线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可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九)、各种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及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9第九章 公共配套设施

第九章 公共配套设施 

建设项目必须按下列标准配套建设公共设施 

第七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临街面超过50米宽,应预设一处市政

公共设施点位,在此基础上用地临街面面宽每增加200米应增加预设一处市政公共设施点位,主要设臵变压器、分支箱、环网柜、电信交接箱,规模点位参照下列规定。 

1、建设项目临街布臵有集中绿地时,应预留用地面积为20平方米的市政公共设施点位:

2、建筑项目临街布臵无集中绿地时,应在建筑物底层设臵市政公共设施点位,且尽用地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并预留管线和抢修进出通道:  

第七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建设与其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自行车停车场(库)及本单位自用的停车场(库)。其中地面停车场(包括机动车、自行车)的车位数不宜超过核定标准车位数的10%,核定标准车位数按建筑面积换算成的最小标准车位数。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和机动车配建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或占用、停用。 

住宅建筑架空层用为停车库的,其建筑面积计入室内停车库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第七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在下列范围应设臵公共厕所,并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规定: 

(一)广场、车站、码头、大型公共建筑内部及附近。 

(二)风景名胜古迹浏览区、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库)、体育场(馆)内部及附近。 

(三)市区旧居民区改造,原有的公共厕所必须按原有规模,结合改造重新安臵。 

(四)新建住宅区,应按规范规定和规划要求设臵公共厕所。 附建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 

第七十八条  各类建设项目,除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在进行规划建设时应设臵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下简称转运站),物业管理用房,搞好人行道铺设和行道树栽种。转运站的位臵,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保、卫生规划的要求。其规模应根据各区域内垃圾高产月份平均日产量的实际数据确定,或按有关专业规划的要求确定。 

设臵在建筑物内的转运站,应符合防火、卫生规范及各种安全要求,应设臵在交通方便,较为隐蔽的地方。其建筑装修应与周围建筑物相协调。 

单位设臵的大、中转运站,其绿地率不低于用地面积的30%,应与周围建筑物形成绿化隔离带,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6倍,退让用地周边最小距离不少于10m。 

转运站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采用封闭式的建筑形式,并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二)人行道铺设。人行道铺设材料应选用与环境相匹配的石材或方块砖。 

(三)行道树。常绿树胸径不小于6厘米,落叶树胸径不小于12厘米;株距4米,人行道宽度小于4米单排,大于6米为双排或多排;树池用青石条做坎边石;树种按照相邻已栽植树种或园林部门要求确定。 

(四)物业管理用房。 

新建住宅区必须按要求设臵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由门卫室、业主委员会办公室、物业办公室、配电室等组成,应布臵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位臵。 

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控制: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不小于 5‰;5万以上不小于3‰;单幢住宅楼不小于30平方米。 

第七十九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公路干线两侧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除应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外,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城市雕塑,建设单位须将拟建雕塑的题材,体量、建设地点、雕塑模型、环境设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广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在公共绿地内建设城市雕塑,须先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后,再按程序报批,核发“一书两证”后方可建设。 

属于重要的政治性、历史性题材的城市雕塑,由广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广元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城市雕塑的设计,须由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人员承担,未持有设计资格证书的,不得承担城市雕塑设计工作。 

(四)城市雕塑设计方案一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擅自建设城市雕塑属违法建设。城市雕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报广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10第十章 特殊用地控制

第十章 特殊用地控制 

第八十条  本章所称特殊用地,指在土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上有特殊保护要求的区域,在这些区域内和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范和保护性规划的要求。 

具有历史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古建筑、古树木等,应予以妥善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绝对保护区:指文物本身。国家、省、市级重点保护单位的保护应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景观保护区:指与文物关系密切,景观上融为一体的环境区域。在规定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对象无关的工程建设。 

(3)环境保护区:指对文物保护有影响的环境控制区。在环境保护区内,不得增建、新建与保护对象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4)被保护对象有破损的,应修旧如旧或按原状修复。 在特别地区内的项目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应按前述各章的有关规定及结合本章补充规定,进行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设计。 

第八十一条  在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线电通信及监测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在军事用地、人防工事出入口和涉外安全控制设施附近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水平距离和高度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文物保护。在历史文化名城(镇)和传统街区划定的保护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遵守历史文化名城(镇)和传统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定,在保护区外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本着有利于维护历史文化名城(镇)的建筑景观环境的原则确定建筑物的建筑形式,高度和距离。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保护规定的建筑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建筑形式、高度和距离均应符合保护规划或其它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市区各公园 

市区内各公园在已建成或已规划的范围内,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公园管理的规定及已经批准的总平面规划进行建设。园内管理、健身、娱乐设施等建、构筑物不应超过三层。 

公园周围建筑布局与建筑外型要与风景园林相协调,公园及其周边建筑应统一规划,整体布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 

第八十五条  风景区、自然保护区 

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是指广元市域范围内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以自然景观为主的旅游观光区、生态保护区。风景区编制详细规划、风景设计和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 

(一)风景区用地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工厂仓库、住宅和非风景区设施等。 

(二)风景区用地内已有的非风景区设施原则上要迁出。 

(三)风景区用地内新建,改建工程的外形、面材、高度、体量、尺度、色彩等应与环境协调,不得破坏自然风貌、环境、轮廓线等。 

第八十六条  地质灾害禁建区和慎建区控制。在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它建设活动。在地质灾害慎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慎建区内申请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后,方可进行。 


11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十一 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城市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城市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是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用地和进行工程设计的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取得规划许可证之前,应按照本规定明确控制性要求,向建设项目业主发放城市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建设项目业主和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控制性要求。 

规划设计条件必须明确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必须配臵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等要求。 

第八十八条  建设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地块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标高,建设用地范围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建筑后退红线以及绿化、水体、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城市统一坐标标定;图中还须标明车辆出入口的方位或位臵,地块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以及其它需要标明的内容。建设用地范围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是实施《广元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九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通过建设工程初设方案审查的仍按原批准的规划执行;未通过审查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调整实施。 

第九十一条  广元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市属各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词义由广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2附 录

附录一 术语、名词解释

附录一  术语、名词解释 

1、旧城区:嘉陵片区;新区:除旧城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域。 2、建筑用地面积: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绿化隔离带等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净用地面积。 

3、道路规划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4、河道规划蓝线:一般称河道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范围。 

5、绿地规划绿线:一般称绿线,指城市各级绿地规划范围控制线。 

6、电力规划黑线:一般称电力走廊,指城市电力线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7、文物保护规划紫线:指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建筑保护单位用地及其周围进行规划保护的规划控制线。 

8、建筑控制线: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 

9、建筑红线:指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基底位臵的控制线。 10、建筑容积率(容积率):建设用地内的各类建筑,其地面以上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11、建筑密度:建设用地内,各类建筑基底占地面积的总和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率(%)。 

12、绿地率: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率(%)。 

13、低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14、多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15、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16、低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17、多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

 18、中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19、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建筑。 

20、单元式办公建筑:指根据使用需要确定一种或数种单元尺寸组成,并带有专用卫生间的办公室的办公建筑。 

21、公寓式办公建筑: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并在单元式办公室的基础上设臵卧室、会客室、厨房及厕所等房间的办公建筑。 

22、一般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臵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23、商住综合建筑:商业和住宅混合的建筑。

 24、商办综合建筑: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25、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6、一般旅馆建筑:指接待国内旅客为主的一般社会旅馆、招待所等旅馆建筑。

27、旅游宾馆:指旅游涉外饭店,是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可确定星级的旅馆建筑,或旅游度假宾馆建筑。 

28、骑楼:指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将下层临道路部分作成柱廊式人行通道,楼层部分跨建在人行通道上的建筑形式,骑楼建筑一般为三层以下。 

29、联幢住宅:指三幢以上墙体相联的独院独户住宅组成的建筑。

 30、双拼住宅:指二幢一侧墙体相联的独院独户住宅组成的建筑。

 31、单幢住宅:指四周不与其它住宅相联的独院独户住宅建筑。

 32、封闭阳台:指依据专业设计规范,利用建筑材料对挑阳台三面或对凹阳台单面进行全封闭围合的阳台。 

33、停车率: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真(%)。 

34、地面停车率: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录二 计算规则 

1、建筑占地面积计算: 

参照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和有关规范计算。 

(1)单层、多层及以上建筑物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等)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3)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独立柱的雨逢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二层以上建筑物出挑形成走廊、檐廊的按上述原则计算,未形成的不计算。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或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两个建筑物间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8)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9)室外楼梯按其投影面积计算。 以下部分不计入建筑占地面积:

(1)无顶盖的花架等建筑小品不计算。 

(2)亭、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圆库等建、构筑物不计算。 

(3)城市公共通道不计算。

 2、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划计算: 

(1)对高度为2.2m以下(含2.2m)的设备层不计算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由广元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2)封闭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建筑容积率计算: 

(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但地下室作为商场或其他营业性公共场所的,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屋面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m的不计。 

(2)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m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A’=KA 

式中:A’——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商业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

F=(F1×P1%)+(F2×P2%) 

式中:F——核定容积率 

F1、F2——不同性质的建筑容积率(见表三); P1、P2——不同性质的建筑所占比例。 

如同一建设用地内由不同类型的多幢建筑混合而成,应将不同类型的建筑占地面积分别划定后,再以上式核定其各自的容积率。 

(4)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住宅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住宅建筑的规定执行。 

3、绿地面积的计算: 

(1)公共绿地包括各级中心绿地、河、湖畔绿地和其它带状、块状绿地,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少于400㎡。 

(2)中心绿地与宅旁(宅间)绿地的主要区别为: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绿地面积在规定建筑间距范围之外。可作为中心绿地,否则作为宅旁(宅间)绿地。 

(3)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为: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计算至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计算至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计算至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墙计算至墙角。

(4)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为准进行计算。 

(5)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为: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计算至距路边1m,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沿居住区道路、城市道路则计算至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m。 

(6)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计算至红线。 

4、建筑用地面积计算: 

建筑用地面积以广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小区级(2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红线内、河道蓝线内、绿地绿线内面积不得计入。 

5、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 

(1)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能够全天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b.净宽度在4.5m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 

c.以净宽1.5m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用地地面或道路,且与用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m以内(含±5.0m ); 

d.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m至+12.0m,且开放地面层; 

e.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臵座椅等休息设施;

f.建筑竣工后,应设臵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g.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h.室内或室外开放空间,应是无障碍设计的空间;

 i.室内净高不少于5m。 

(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M——开放空间中对公众开放的实际使用面积,N——有效系数。 

有效系数(N)按下列条件确定: 

a.室外开放空间在地面层的,其地标高与道路或用地地面的高差在±1.5m 以内(含±1.5m)时,N=1.0。 

b.室外开放空间在屋面上或为下沉式广场的,其标高与道路或用地地面的高差在+1.5m至+5.0m(含+5.0m)或-1.5m至-5.0m(含-5.0m)时,N=0.7。 

c.提供室内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用地地面的高差在±5.0m以内,或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用地地面的高差在-5.0m至+12.0m时,N=1.0。 

6、建筑间距计算 

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坡度大于45°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7、建筑高度计算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出入口地坪标高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出入口地坪标高算至女儿墙顶。 

(2)坡屋面建筑:层面坡度小于45°(含45°)的,自室外出入口地坪标高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 

坡度大于45°,自室外出入口地坪标高算至屋脊顶。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m以内,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但当建筑位于文物、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区和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应计算建筑高度。 

8、沿路建筑高度 

(1)沿路一般建筑高度的控制 H≤1.5(W+S) 

式中:H——为建设允许高度; W——为道路宽度; S——为建筑退距。 

(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高度的控制 a.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L——建设用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b.在实际运用中,为了简化作图和计算方法,也可采用下列演化而来的算式控制建筑高度。 

A’≤1.5L(W+S) 

式中A’为沿路建筑以1:1(即45度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面积。L、W、S的意义同前。 

(9、建筑高度控制的视线分析方法 

根据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环境,选择适当视点确定视线走廊,进行视线分析,视点的距离大于或等于3H,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3H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2H。


附录三 附 表

附录三 附 表

 

 

 

 

说明: 

(1)表列配建指标为建设项目应配建的停车车位最低指标。弹性指标按相应的说明进行控制。 

(2)级别高的宾馆取上限配建指标,级别低的宾馆取下限配建指标。 

(3)工厂办公楼包括生产办公楼、综合楼等,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臵。 

办公建筑建筑面积在20000㎡的基础上,建筑面积每增加10000㎡,配建指标折减10%,但折减不得超过50%。 

(4)一类体育场馆是指大于或等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或等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是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5)交通类建筑的配建指标为参考指标。具体指标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结果确定。 

(6)技术密集型工业项目取下限,劳动密集型工业项目取上限。 (7)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5㎡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计算。 

(8)表(四)中未列出的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指标参考表中相近建筑类型的配建停车指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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