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咨询
反馈
反馈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反馈
置顶
我要
纠错
手机扫码浏览

【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实施时间:2018-01-01
字号:

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荆州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实现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湖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编制导引》、《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乡规划的编制、设计和管理等有

关活动,

第三条 

荆州市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划分为:I类地区(分为I-1类地区、I-2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见附录一:荆州市市区区域划分图)。

I类地区:荆州市中心城区102.5km2范围内的区域。

I-1类地区(旧城区):西环路以东、北环路—荆州大道—荆沙大道以南、沿江大道北、三湾路以西区域。

荆州古城区:东环路以西、西环路以东、三一八国道以南、“东西堤”街以北区域。

I-2类地区:荆州市中心城区102.5 km2范围内除I-1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II类地区:荆州市中心城区480 km2范围内除I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III类地区:荆州市城乡规划区1576 km2范围内除I、II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

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2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的编制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可以在城乡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乡总体规划批准后,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

详细规划的编制在满足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基础上,还应符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技术文件。

第六条 

承担城乡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相关管理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各层次城乡规划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论证,重新报批。

第八条

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均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节 总体规划

第二节  总体规划

第九条  总体规划是指荆州市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分为市域、规划区和中心城区规划三个层次。

第十条  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十一条  总体规划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抗震设防、应急避难场所,消防疏散通道,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要求;

第三节 专业规划

第三节  专业规划

第十二条  专业规划是指下列规划:

(一)产业规划,包括工业布局规划、金融商务设施布局规划、商业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旅游业布局规划、物流业布局规划等;

(二)基础设施规划,包括综合交通规划、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城市信息基础设施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布局规划等;

(三)资源和环境保护与利用规划,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河湖水系保护规划、岸线综合利用规划、地下空间规划等;

(四)社会公共设施规划,包括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文化设施布局规划、教育设施布局规划、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等;

(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住房建设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  专业规划的年限一般应当与总体规划的年限一致。法律、法规、规章对专业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专业规划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测需求量,进行供需平衡分析;

(二)确定其发展目标和水平;

(三)确定其发展布局和发展规模;

(四)提出近期建设项目及时序;

(五)提出有关发展和管理政策的建议。

第四节 近期建设规划

第四节  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  近期建设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十六条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地、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第五节 分区规划

第五节  分区规划

第十七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

第十八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第六节 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节  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进行编制和管理。编制单元的划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城市主次干道以及道路红线15米以上的规划道路、铁路或者河流等自然地貌为边界;

(二)围合成一定规模或者具有某些特定功能的区域,尽可能与社区行政管理分区相一致;

(三)编制单元规模一般为1-2平方公里,并兼顾文化、教育、卫生医疗等设施资源的配置标准和要求,但有特定功能的区域除外;

(四)编制单元用地规模较大的,可以划分为若干街坊。

第二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编制单元或者街坊的人口规模、主导功能,各类主要用地性质以及规模、总建筑面积,开发控制的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并提出土地相容性要求,重点地区还应当确定建筑控制高度;

(二)确定公共绿地面积、位置,确定公益性公共设施、配套公共设施规模和要求,提出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具体要求;

(三)确定规划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红线位置示意、宽度、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并确定规划支路的走向及宽度,确定各类交通设施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和用地范围;

(四)根据规划建设规模,确定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和相关要求;

(五)确定规划控制线,提出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保护要求等内容;

(六)重点地区应当提出城市设计要求;

(七)明确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的片区、单元和地块编号,单元编号采用两位字母和四位数字混合组成。

   (一) 第一、二位字母表示片区名称。

   (二)第三、四位数字表示单元编号。

   (三) 第五、六为数字表示版本号,第一次编制为01,修改一次后为02,其后以此类推。

   (四)地块编号以单元编号加上数字编成,不用表述片区编号和版本号。


第七节 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节  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以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等。

第二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以及电子文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图纸比例为1︰500至1︰2000。

第二十四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图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地段区位关系图。反映规划地段的位置,周边道路走向,规划地段与毗邻用地和城市中心区的关系。

(二)规划地段现状图。标明建设用地现状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内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单位名称,以及规划四至范围以外100 米内的建筑层数和建筑性质;标明用地界线、各类规划控制线;附具现状用地构成表。

(三)规划总平面图。标明规划四至范围,各类规划控制线;标明规划建筑性质分类,各类建筑位置、层数、间距系数,建筑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距离,道路名称、道路宽度,市政和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场站点,机动车停车场位置;确定主要入口方向,标明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确定地下设施范围、地下设施出入口;附具用地平衡表、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公建一览表。

(四)空间分析模型或者效果图。表达设计意图,反映空间环境关系。

(五)道路交通以及竖向规划图。标明道路红线位置、横断面、交叉点坐标、标高、转弯半径、公交站场以及停车场用地界线。

(六)工程管网规划图。标明规划区外围城市道路中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和管线平面位置、间距、管径尺寸以及主要道路断面管线示意。

(七)绿地规划图。标明各类绿地的位置和界线;标明小区道路、停车场等其他用地的界线以及与绿地的关系;附具绿化用地指标表。

第二十五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说明书,应当说明规划设计依据、用地周边相关的条件分析、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道路和绿地、消防、环保规划,人口和用地平衡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地上地下的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数、居住总户数、分项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套密度、套型面积比例。


第八节 村庄规划

第八节  村庄规划

第二十六条  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

村庄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区范围、建设用地以及人口规模,提出居住点集中建设布局与措施;

(二)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和发展方向;

(三)划定禁止建设区、控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和协调建设区,界定不同类型产业用地的范围,提出不同分区空间资源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四)确定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供热、垃圾处理、农田灌溉、雨水集蓄、防洪堤坝等基础设施的布局,明确防灾减灾设施的具体安排,确定工程管网走向以及相应设施的布点;

(五)确定对外交通、内部道路等级以及相应交通设施布局;

(六)安排畜禽养殖场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用地布局以及为其配套的各项设施;

(七)提出保护耕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存以及地方传统特色风貌的规划措施;

(八)确定建设的近期目标和项目;

(九)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建议,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二十七条  村庄一般分为中心村、基层村。

中心村为镇域村镇体系规划中,规模较大、且公共设施比较完善的村庄。

基层村为镇域村镇体系规划中,中心村以外的村庄。

第二十八条  村庄公益性公共设施包括行政管理、文体科技、教育机构、医疗卫生等类别。

村庄商业服务性设施包括日用百货、食品店、综合修理店、小吃店、便利店、理发店、盈利性娱乐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点等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和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

第三十条  村庄规划应当确定独立设置的商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


3第三章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章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    

荆州市城乡用地性质分类,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均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级分类体系。其中城乡用地共分2大类,9中类,14小类;城市建设用地共分8大类,35中类,42小类;对绿地的分类采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荆州市城乡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各项用地功能布局的要求,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

  有机动车交通要求的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选址时,必须满足机动车出入口至城市主干道交叉口道路红线交点距离不小于70m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城乡建设用地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路网格局成片地使用,形成完整的用地范围。周边有零星地块的,应纳入项目用地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

(二)建设用地邻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的,其用地范围应征至城市道路中心线,代征的道路用地不参与建设用地平衡;相邻其他公共通道(宽度小于15m)的,应征至通道中心线,代征的通道用地不参与建设用地平衡。

(三)建设用地内包含的保留建筑、管线,需明确他项权利用地时,应依据建筑间距、消防安全及室外管线等要求,明确用地边界线,符合公共退让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十五条

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内,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高度小于24m的单层和多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未达到1000m2;高度大于或等于24m的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未达到3000m2的;

(二)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2hm2


4第四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民用建筑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其建筑性质和所在区位,实施容量控制。具体容量控制指标见表二。

注:1、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二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2、表二规定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表二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地块。对混合类型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个别特殊地块或特殊建筑如确需突破上限,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另行核定。

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二的规定;城市旧城改造区、市(区)级中心区、重点地区和特定区域内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三十七条

工业建筑新、改、扩建建设工程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多层标准厂房容积率一般应达到1.2以上,并符合表三规定。

物流仓储建筑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根据物流类型实施容量控制,并符合表四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建筑基地范围内,现有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宜新建、扩建建(构)筑物。

第三十九条

居住建筑间距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大寒日2小时的规定;旧区(I-1类地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若旧区成片开发的区域,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大寒日2小时的规定。

(二)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四要求。

第四十条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h。

第四十一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的影响;

(三)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备注:独立布置的单层门房、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H表示建筑高度(下同)。

第四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第四十三条

非平行布置的建筑物,其间距为:

1、当相互夹角小于45°,其最小距离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等于45°,其最小距离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2、11层以下居住建筑、24米以下非居住建筑山墙(含阳台)总长度大于15米,12层以上居住建筑、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山墙(含阳台)总长度大于25米时,其间距按纵墙间距要求控制。

第四十四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面宽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5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米;

(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设用地边界起计算后退距离,其最小后退距离应不小于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二条确定的建筑间距的一半,并应当满足国家日照标准要求。

(二)在现有建筑周边新建建筑,其后退距离应满足现有建筑日照、消防、环保、卫生防护的要求。

(三)毗邻公共绿地的新建建筑,其最小离界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1)高度6m以下建筑,不得少于3m;

  (2)高度6m至20m以下建筑,不得少于6m;

  (3)高度20m以上建筑,不得少于9m;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在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退让距离,但最小不得少于3米。

第四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城市主干道:低层、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5米;

(二)城市次干道:低层、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2米;

    (三)城市支路:低层、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

    (四)I类地区可按上述标准酌情折减。

第四十七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商场、大型医院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前提下,应当在上述基础上适当增加,且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20米。

第四十八条

临城市主干道修建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2m;临城市次干道、支路修建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5m,围墙高度不应超过2米,且应通透设置。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视距三角形道路斜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3 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5 米(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的连接线算起)

第四十九条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包柱、门廊、踏步、采光井、阳台、橱窗、招牌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

    (二)建筑基础、地下室、工程内部管网、车道变坡线、花台、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三)临街不得设置吊厨、外突的防盗网,需设置空调室外机的建筑,必须进行建筑外立面处理。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包柱、门廊、踏步、采光井、阳台、橱窗、招牌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

(二)建筑基础、地下室、工程内部管网、车道变坡线、花台、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三)临街不得设置吊厨、外突的防盗网,需设置空调室外机的建筑,必须进行建筑外立面处理。

第五十条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下表规定。

第五十一条

间距和后退道路红线,应从建(构)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计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第五十二条

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公路控制建设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筑物。建设控制区具体规定如下:

(一)高速公路,边沟外缘两侧各50m;

(二)国道,边沟外缘两侧各25m;

(三)省道,边沟外缘两侧各20m;

(四)县道,边沟外缘两侧各15m;

(五)乡道,边沟外缘两侧各10m。

第五十三条

建筑物退让蓝线、紫线的距离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专项规划。

第五十四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50m;

(二)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20m;

(三)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四)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2m,围墙高度不得大于3m;

    (五)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建筑附属的广告设计,应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建筑附属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进行建筑单体方案报批时,须将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和建筑立面设计方案一并报规划管理审批。

(二)进行改造的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再增设户外广告位,如确需设置,须符合立面改造设计确定的广告位。

(三)建筑立面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使用。

(四)住宅建筑墙面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五)禁止在重要公共建筑上设置墙面广告,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展览馆、博物馆、音乐厅、美术馆、图书馆、学校、体育场馆等。

(六)禁止在火车站候车大楼及长途汽车站候车楼等窗口地区及城市其它区域的标志性建(构)筑物上设置。

(七)禁止在建筑顶部、山墙设置户外广告。

(八)禁止在透空围墙和护栏上设置户外广告。

(九)其他设置规定按有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定要求执行。

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在设计时应统一考虑夜景照明的内容。下列范围应当设置夜景灯光照明设施:

(一)快速路及主干路两侧的建(构)筑物、绿化带;非主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物及构筑物;市区内所有高层建筑及高度24米以上标志性构筑物;

(二)港口、码头、车站、高速公路入市口、商业中心、商业街(区)、会议中心、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广场、街头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其它大型公共场所;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

(四)长江、内河、湖泊等水域沿岸景观地带;

(五)户外广告设施及商业性牌匾、字号、标识;

(六)城市规划确定的其它城市夜景观灯光设计范围。


5第五章 城市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 城市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八条 

荆州市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第五十九条 

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第六十条

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二)小区路:路面宽度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为10~14m;

(三)组团路:路面宽度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为8~10m;

(四)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m。

第六十一条 

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每条车道宽度宜为3-5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当路段单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四车道;当路段单向两车道或双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三车道;当路段单向一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两车道。

(二)展宽段的长度,在交叉口进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展宽50~80m。

(三)出口道展宽段的宽度与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相同,其长度在交叉口出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30~60m,当出口道车道条数达3条时,可不展宽。

第六十二条

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的道路红线之内。

第六十三条 

城市道路、广场等必须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城市公交车站可为直接式和港湾式,城市主、次干路和交通量较大的支路上的车站,宜采用港湾式。站台长度最短应按同时停靠两辆车布置,最长不应超过同时停靠4辆车的长度,否则应分开设置。

第六十五条 

公交车站的同侧站距在市区内宜为500m至800m;郊区线宜为800~1000m。

第六十六条

公交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

(二)长途客运汽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应设公交车

站。

第六十七条

(一)城市公共停车场应根据城市静态交通专项规划,落实空间布局,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计算。

(二)市区宜建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

(三)新、改、扩建工程项目配建停车位的相关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 

汽车加油、加气站应位于车辆进出便捷,易于通行的地段,其选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   

城市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900~1200m。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第七十条  

  城市道路与铁路的交叉,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设置,应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

(二)城市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道路线型应为直线。直线段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应大于等于30m,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等于30m。


6第六章 城市管线工程建设规划管理

第六章 城市管线工程建设规划管理

第七十一条

管线工程系指给水、雨水、污水、燃气、强电、弱电、热力、输油等各种地上或地下管线建设项目。

第七十二条

管线工程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各专业规划的要求。

第七十三条

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

第七十四条 

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时,各有关管线单位应按照管线综合规划配套的要求,同步建设。

第七十五条  管线的敷设

(一)凡在城区道路、郊区公路及规划道路红线内埋设管线,均应按管线综合规划布置断面。各类管线应在道路规划红线内,按照规划管位(原为“平行道路中线”)敷设,应符合各专业规范标准要求。

除旧城区道路狭窄、现状管线繁多的地段,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线的位置外,管线平面布设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规定。

(二)管线具体位置宜按下列规定排列:

(1)在车行道下敷设雨水管、污水管;

(2)在人行道及道路绿化带下敷设给水管、燃气管、强电及弱电管孔(沟)。

(三)建设项目敷设配套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

(四)在城市道路、绿地规划范围内,不得新建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架空线路,不得新建架空的通讯光缆。新建的电力线路,弱电通讯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沟道管道埋地敷设。 

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架空敷设的10KV以上电力线,其电力线之间及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和交叉时的垂直最小净距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五)管线的竖向埋设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管线的技术要求以及与其他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等因素确定。除在旧城区现状地下管线繁多的地段,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外,地下管线交叉的垂直净距必须符合下表的规定:

(八)埋设地下管线产生交叉矛盾时,应根据下列原则协商解决: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压力管让重力管;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九)可通过城市桥梁敷设的管线,应确保桥梁安全,维修方便,不影响市容观瞻。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十)管线工程穿越城区道路、郊区公路、铁路、堤防、河道、绿地、地下通道、人防设施、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的地段,应与各有关部门协商,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7第七章 城市绿地及水体保护规划管理

第七章城市 绿地及水体保护规划管理 

第七十六条  公园绿地

(一)公园绿地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绿地率(含水面)不低于65%,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内容,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的相关要求。

(二)市、区级公园绿地的规划用地范围至少有一面临城市道路,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三)专类公园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其中儿童公园全园面积宜大于2hm2、动物园全园面积宜大于20 hm2、植物园全园面积宜大于40hm2、其他专类植物园、盆景园面积宜大于2hm2

第七十七条  居住区绿地

(一)居住区公共绿地设置

居住区公共绿地设置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应符合下表(表十一)的规定。

(二)居住区公共绿地指标

公共绿地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级≥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或组团)≥1.5m2/人。

(三)居住区绿地率指标

新区建设应≥30%;

旧区改造应≥25%。

(四)组团绿地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小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院落式组团绿地还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七十八条  附属绿地

(一)工业用地的绿地率≤15%;

(二)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20%;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绿地率≥20%,其中以市场为主要功能的用地≥15%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等用地的绿地率≥35%,旧区改造≥30%。

  (五)其它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30%,旧区改造≥25%。

第七十九条  道路绿地

(一)在规划道路红线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二)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道上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路绿带宽度不小于1.5m。

(三)主、次干道中间分车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得布置成开放式绿地。

(四)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行道树绿带应采取通透式配置。

第八十条  防护绿地

规划区内河、湖等水体,高速公路、铁路、堤防、电力及其它管线走廊等的防护绿地,应严格按照城市蓝线及绿线的管制规定进行控制,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

第八十一条

在核定绿地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 

(一)方便到达的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上部,覆土层厚度不少于1.0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覆土层厚度在0.6—1.0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0.6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二)停车场地采用空心植草砖种植草坪的,按其面积的30%计算为绿地面积。

(三) 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屋顶上,覆土层厚度大于0.6米的屋顶绿化,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绿地面积;覆土层厚度在0.3~0.6米的屋顶绿化,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4计算绿地面积;覆土层厚度小于0.3米的屋顶绿化或单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屋顶绿化不得计入绿地率。 

第八十二条  古树名木保护

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古树名木都应作为保护对象,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护范围,树冠垂直投影或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树胸径20倍以内。

(二)保护范围内,不得挖坑取土改变地貌,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兴建建(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管线,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三)树冠外缘3 m以内,不得设置产生有害水、气体的设施。

第八十三条  水体保护

(一)蓝线规划确定的长江、长湖及其它内河水系保护范围内,除城市防洪排涝等水利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构)筑物。

  (二)长江取水口上游1000m,到下游100m范围内禁止设置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排放口。水源保护区同时应满足《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及《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荆州市中心城区水源保护规划》等的相关要求。

  (三)蓝线规划确定的保护水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随意排放污水、废水及污物。

(四)水体保护同时应满足防洪排涝等相关规定要求。

8第八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管理

第八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管理 

第八十四条 文物古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文物古迹、文物保护单位应按三级进行保护 。

保护范围:是指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应按照国家法规和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划定。在保护范围以内占有的地域或空间范围内的建筑与环境都要严格保护,不得随意改变原有风貌及环境。严禁新建任何建(构)筑物,不允许有损害文物的种植,禁止烧窑取土,开沟挖渠,不得随意改变地形地貌。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以外,依据保护对象的风貌、高度、体量、色彩和环境景观的要求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和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破坏性的拆除,爆破,挖掘,填河(湖)等工程,新建建(构)筑其风貌、高度、体量、色彩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环境协调区: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为保护文物古迹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文景观及周围环境的完好,可设立和划定环境协调区。环境协调区内,保护现有自然地形地貌,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风貌、高度、体量、色彩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

  第八十五条  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包括三义街——得胜街、老南门、胜利街西段,中山路——崇文街四个片区。历史街区的各项建设应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保护真实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与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的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历史街区的建筑高度控制应考虑各景观视区通廊、主要景观要求及建筑容量的规定,进行两个层面的高度控制:保护范围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2米,建设控制地带建筑檐口高度不等超过24米。

  第八十六条  荆州古城保护

  荆州古城按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进行保护。荆州古城历史城区范围内空间环境保护分为四大区域:荆州古城墙核心保护范围,开放空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  

(一)保护范围(绝对保护区):城墙内50m, 城墙外从护城河外沿,东至东环路,北至熊家堤、太湖港,南含东、西堤街区,西含繁荣街区。保护范围内,严禁建设与古城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二)开放空间:开放空间范围按照《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荆州市城市蓝线规划管制》和《荆州市城市绿线规划管制》中的划定,城内包括三国公园、洗马池、西湖等,城外北面由护城河外岸线至太湖港外岸线,东面由护城河外岸线至荆州大道及东环路西侧道路红线,区内可适当建设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3 m的小型景点建筑。

   (三)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分为一、二、三级。按照建筑檐口高度3m、6m、9m的三级控制要求分层进行控制。

一级建设控制地带(建筑高度3m以下控制区):荆州古城内由城墙墙基向内侧25-50m,古城外主要为古城南面及西面,由护城河河堤向外延伸约25m(除去开放空间区域)。区内以绿化和道路为主,可适当建设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3 m的小型景点建筑。

二级建设控制地带(建筑高度6m以下控制区):由荆州古城墙一级建设控制地带向四周延伸约25m。区内建筑檐口高度限高6m。对位于该控制区内严重影响荆州古城风貌的多层、高层建筑应逐步拆除。

三级建设控制地带(建筑高度9m以下控制区):由荆州古城墙二级建设控制地带向四周延伸约50m和古城北面由太湖港岸线向外延伸50m。荆州古城墙三级建设控制地带、三义街-得胜街历史文化街区及荆州古城南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风貌保护街巷繁荣街与张居正街保护范围内的建筑檐口高度限高9m。

  (四)环境协调区:环境协调区为历史城区除文保点核心保护范围、开放空间和建设控制地带之外的区域及历史城区外围需要控制的区域。根据与古城墙的距离和城市不同功能区的发展要求,将环境协调区分为三级, 建筑檐口高度分别为不超过为15m、24m、60m。

    一级环境协调区(建筑高度15m以下控制区):荆州古城城内除各文保点核心保护范围、开放空间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区域。古城城外南面、西面、北面由荆州古城墙三级建设控制地带向外延伸50-100m,古城东面由荆州大道及东环路东侧红线向外延伸60-120m,区内建筑檐口高度限高15m。

二级环境协调区(建筑高度24m以下控制区):古城外围由一级环境协调区向外延伸形成:古城南面由一级环境协调区向外延伸200m,古城西面由一级环境协调区向外延伸至西环路,北面由一级环境协调区向外延伸至北环路,东北面由太湖港绿线管制范围线向外延伸50m,区内建筑檐口高度限高24m。

三级环境协调区(建筑高度60m以下控制区):古城外围由二级环境协调区向外延伸形成,古城南面由二级环境协调区向外延伸至凤凰路及南环路,西面由西环路西侧道路红线向外延伸100m,北面由北环路北侧道路红线向外延伸100m,东面由一级环境协调区向外延伸30-100m,东北面由二级环境协调区向外延伸至涉江路和明月路,区内建筑檐口高度限高60m。


9第九章 城市防灾规划管理

第九章城市防灾规划管理

第八十七条  防洪

  (一)荆江大堤为Ⅰ级堤防,荆江的防洪标准执行城市防洪规划,长湖、太湖港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二)城市建设及河道综合治理应满足城市防洪的要求,严禁在河道滩地范围内兴建建(构)筑物;穿越河道的各种管线,不得阻碍河道行洪。

  (三)荆江大堤背水坡脚50m内,严禁一切建(构)筑物建设;荆江大堤堤脚1000m内不许打井取水;荆江大堤堤脚1000m内建筑基础工程,荆江大堤、柳林洲堤、学堂洲堤外侧滩区建筑(码头、驳岸)以及穿堤管线应符合防洪要求,按相关法律程序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十八条  消防

  (一)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二)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2、3、4级的新、改、扩建建筑物,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三)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120m,道路路幅宽度大于等于60m时,应在道路两侧设置。

  (四)新、改、扩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

  (五)城市消防站周围200m范围内不应布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并且不应布置在消防站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消防站50m内不应布置影剧院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

  第八十九条  抗震

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和现有工程抗震加固,应符合经批准的抗震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十条  人防

 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10第十章 附 则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荆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二: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执行。

2、建筑容积率计算

容积率计算相关规则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条评论
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