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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区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

实施时间:201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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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区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及《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泰政规 [2014]4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层建筑与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之间的日照影响分析。拟建低层、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对受其影响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按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进行控制,但拟建低层、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位于本规定所确定的日照影响计算范围内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采用计算机技术,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高层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已建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是指住宅建筑、老年人(残疾人)住宅、宿舍、中小学教室、托(幼)儿所的主要生活用房、医(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


2第二章 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

第二章  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  

第五条 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划分如下:

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高层建筑以北,建筑高度1.5倍的扇形阴影范围,原则上最大不超过150米的范围(见图示一)。当涉及的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

遮挡建(构)筑物的计算范围: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至南侧高层建筑的范围,原则上最大不超过150米的扇形阴影范围(见图示二),有日照影响要求的被遮挡场地参照执行。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

位于或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的所有建(构)筑物(包括设计方案已经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均应整体纳入并叠加计算。



3第三章 建筑日照标准

第三章  建筑日照标准

第六条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标准为:

(一)居住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每套主朝向的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均应满足日照标准。因建筑自身设计需要、平面凹凸造成日照不足的,每套户型须满足《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的要求。

旧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自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

(二)宿舍主朝向的寝室,应能满足与居住建筑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三)托(幼)儿所的主要生活用房(寝室、活动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四)中小学教室,医院、休(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疗养室,老年人(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七条  对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深化)致使建筑位置、高度、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4第四章 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章  日照分析报告

第八条  日照分析单位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符合本规定及《泰州市市区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的要求(见附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委托的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真实、全面的日照分析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因建设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日照分析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分析资料,出具准确、规范的日照分析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日照分析单位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日照标准的,视为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没有造成新影响的,无论原有日照时数是否满足标准,均视为符合要求。


5第五章 附 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泰州市区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泰规发[2012]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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