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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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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东营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 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东营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未有的按本规定执行。

2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表1)。

第六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分部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七条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八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的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九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划执行。

表1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

续表1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

注:▲允许建设 ○条件允许时经批准可建设 空 不允许建设

第十条 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1、2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3第三章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第三章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在东营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是限一般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表2对应指标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

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表2的规定适当调整。

按照“围水造山围绿造山”原则鼓励小高层建设其指标按照高层多层比例分别计算控制建筑总量。规划高层区其建筑容量控制按表2执行。

第十三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应按表2执行。

第十四条 表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建筑物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超过2.2米时计算建筑面积但容积率计算时不包括阁楼、地下、半地室面积,沿城市主次干道用地计算时不包括沿路10—30米绿化带。

第十五条 对未列入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庆超过表2中相应居住用地的控制指标。

中小学义务教育用地指标按照小学人均5地30平方米,中学人均35平方米入率为服务人口的15%。

第十六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百分之五十。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公式见附录C之C4

第十七条 单独建设的最小基地面积低层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多层不得小于500平方米,高层不得小2000平方米。尚城市主次干路的多层建筑基地面积不得小1000平方米。

大于最小基地面积小于1公顷地块各项指标可按城市支路或小区次要道路封闭的完整地块统一平衡。

4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埋设、减少视线干扰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新建住宅建筑按照应按下列规定执行,插建建筑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已经建成住宅建筑不再考虑日照影响问题。

一、多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15°),在最不利于日照情况下,其间距在旧区改造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6倍,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82倍。 

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15°-60°的,住宅正面间距,新区可按不同方位进行折减,旧区不得折减。

新区建设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论是否满足日照要求,均不得小于18米。 

二、多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即不平行也不垂直的布置、点式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并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 

第二十条 除按规划划定的一类住宅用地、已有的干休所改造和村镇建设外,原则上不予审批低层居住建筑。新建建筑与低层建筑的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南北朝向的中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7-9层)与北侧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旧区应不小于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6倍,新区应不小于1.82倍,同时应满足日照时间要求;其它方式布置时按第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10层以上含10层)与低层、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低、多、高层居住建筑至少一个南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单座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包括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内)平行布置的间距,旧区不小于36米,新区不小于45米;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朝向为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上)的建筑间距应结合周围环境具体确定。 

(二)多、低层居住建筑在朝向方向受单幢高层居住建筑遮挡且二者平面有错位,遮挡面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高层建筑物高度的0.8倍,并小于24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不大于18米时,其山墙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大于18米时按平行布置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朝向为南北向的旧区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新区应不小于1.0倍,且不小于45米;朝向为东西的旧区应不小于0.6倍,新区应不小于0.8倍,且不小于30米。 

第二十三条 对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建筑,应保证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新区不少于2小时;旧区应保证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二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第二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执行;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3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4米。 

(三)高层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向布置的,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0.5倍,且不小于20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20米;非平行的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8米。 

(五)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5米;非平行布置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2米。

(六)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南临居住建筑时,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消防、防震、管线敷设、视线干扰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六条 建筑的侧间距,按GB50108-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居住建筑间距内,不宜再建设任何其他建筑。

5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八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退让指标分为后退用地界线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两种。

第二十九条 沿建筑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离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界外是居住建筑或科、教、文、建筑的,须符合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界外是其它建筑的,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二)界外是非建筑用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2米。

第三十条 相邻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退让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相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各退到相互间距的二分之一。

(二)不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当层数低的在南侧,双方各退其间距的一半;当层数高的在南侧时,按建筑高度比例分摊其间距。

(三)不同层数的建筑侧面之间的距离,按其高度比例分摊,但应满足最小界距离。

第三十一条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1.5倍,且其最小值为5米。

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应符合表4的控制指标外,还应符合第六章有关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90米的建筑,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注:(1)高层退线指主体部分,裙房按多、低层建筑控制(裙房低于24米)。

(2)表中指标为最低控制指标,使用时根据层数及性质选用适当值。

第三十三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方向面临城市、主、次干路时,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4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部门核定,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可适当缩小。

(一)在旧城区、城市中心区,按此标准控制确有困难的。

(二)传统建筑街道两侧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三)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6的规定下,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外挑部分垂直投影和附属设施等构件不得逾越建筑红线,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三十七条 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用地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河道规划用地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小于5米。 

第三十八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距铁路路基坡角线不小于50米的距离。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须征询铁路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退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及电力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表5的要求。

6第六章 建筑高度

第六章 建筑高度

第四十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道)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三条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界定:

1、无电梯的住宅 不应超过六层

2、中学教学楼 不得超过五层;

3、小学教学楼 不得超过四层;

4、幼儿园、托儿所 不得超过三层。

第四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各,即H≤W+S,但不得小于表6的规定,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8。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处的非居住建筑高度不得低于五层,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000m2。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或通过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 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按照东营市中心城整体城市设计“一带两轴”鼓励建设高层超高层建筑,次高区西二路、云门山路、东三路、经济开发区高度控制在70米内,其余地区高度控制在50米内,“一带两轴”范围内在容积率计算时不包括超高层建筑100以上建筑面积。

7第七章 建筑绿地

第七章 建筑绿地

第四十六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须满足表9对绿地率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两侧要各留出10-30米的绿化带,次干道两侧要各留出10-20米的绿化带。生活性主次干道及商业密集区可不设绿化带,按绿化带或面积集中设置街头绿地或小游园。

生活性干道及商业密集区与不将绿地建筑退线按表6执行,主次干道集中设置街头,两侧绿地属城市公共绿地范畴不列入用地平衡范围。

第四十八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间距内的零星绿地。

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执行。见附录C之C9。

第四十九条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它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

第五十条 在居住用地内除满足上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信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8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

第五十二条 城区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地区,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将屋面地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和垂直绿化面积(每块长度不得小于20米)折算成绿地面积,但实际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50%以上。折算部分不参加用地平衡,指标应单独说明。

垂直绿化按地载面积的3倍折算成绿地面积,屋面地载绿化按公式F=K?M折算成绿地面积。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

K——有效系数(见表9)

M——屋面地载绿化面积

8第八章 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及出入口设置

第八章 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及出入口设置

第五十三条 城市道路按照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类;各类道路的红线宽度按附表10规定控制。 

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五部分组成。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道

城市各级道路上机动车道的设置应符合附表10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非机动车道

各城区应逐步建立独立的非机动车道路系统,以完善城市的交通体系;非机动车道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一般规定:当非机动车道设置于机动车道两侧时,单侧宽度不少于3.5米;当非机动车道单独设置时,宽度不少于5米。

(二)区域规定(单向最小宽度值)

市中心区、商业区5.5米

一般地区3.5米

工业区3.5米

第五十六条 人行道

人行道设置规定(单向最小宽度值)

市中心区、商业区、交通枢纽地段5米

一般地区3米 工业区3米

第五十七条 分隔带

分隔带分为中间分隔带、机非分隔带、人车分隔带三种,需要设置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中间分隔带最小宽度不低于3米。

机非、人车分隔带最低不小于1.5米,城市出入口通道及公交线路集中的主干道上机非分隔带不宜低于3米。

第五十八条 绿化带

城市道路用地中,一般应在人行道外侧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设置时,其最小宽度为3米。

第五十九条 为保证城市交通的畅通和安全,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干路 20--30米    次于路12-16米    支 路 10-12米

两条不同等级的道路交叉,其转弯半径按等级高的道路确定。行车最小转弯半径9米。

第六十条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应不小于150米,同时应满足消防要求。

第六十一条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度;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第六十二条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米x 12米的回车场地。

第六十三条 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应不小于2.5米,纵坡应不大于3%, 坡道总长度不得超过100米。

第六十四条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规定如下:

(一)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分别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二)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表13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 全市或全区性集会、纪念、生活游览广场和交通广场面积计入道路广场面积,其用地面积标准由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库)应主要设置于市中心、商业区、体育中心及主要交通枢纽处。

公共停车场的位置和规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应有良好的视野。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宜设在主干路上,亦可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交叉口距离按附表11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规定,配建指标应符合附表12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露天停车位须在总图中表示,且必须首先确保庭院绿化用地。停车场(库)须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七十条 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50米,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的方式。

第七十一条 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当设两个出入口有困难时,可改设一个出入口,但其进出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9米。

第七十二条 停车位面积按下列数值取用:

小汽车露天停车场  25一30平方米/车位

小汽车室内停车库  30一35平方米/车位

小汽车路边停车带  16--20平方米/车位

自行车露天停车场  1.5--1.8平方米/车位

自行车室内停车场  1.8--2.0平方米/车位

自行车路边停车带  1.0--1.2平方米/车位

第七十三条 各类机动车辆与小汽车停车位的换算系数为:微型汽车0.7,中型汽车2.0,普通汽车2.5,铰接车3.5。

第七十四条 建筑用地机动车出入口一般不直接开向城市交通性主干道,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用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二)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70米; 

(三)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四)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 

(五)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20米; 

(六)距铁路道路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米; 

(七)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用地出入道路坡宽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

9第九章 城市景观设计

第九章 城市景观设计

第七十五条 城市景观是指城市空间中由地形、植物、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小品、灯饰、广告等组成的各种物理形态的表现。 

城市景观设计的基本要求是:满足人居民在绿化空间上的需求;使城市土地得到合理利用;保护和提高自然景观在城市中的质量;保护和提高城市传统的风貌特色;探索现有和新建的各区段空间之间的最佳关系。

城市景观设计贯穿城市设计的各个阶段,符从并服务于城市设计。

城市主干道、主要景观河道两侧及城市各类广场、城市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交叉口周围建设用地应当进行城市设计,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城市道路两侧、公共绿地(水系)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一般应采用:绿篱、花坛(花池)、 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围栏的高度一般为1.6米,最高不得超过1.8米。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锅炉、烟囱、垃圾道等不得临街布置,其太阳能、空调主机、厕所、厨房等应尽量避免临街布置。

第七十六条 城市主干道、主要景观河道两侧建筑,以及附加在上面的招牌、广告、张贴物、悬挂物和照明等是展现城市风彩的风景线,应当体现城市特色,其街景必须进行整体的设计。 沿街建筑的建筑风格、形式及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开合、进退有序,立面富于变化。

第七十七条 城市各类广场、城市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交叉口周围建筑、小品及绿化是城市景观的高潮点,对空间的比例尺度、建筑风格和形式、外部空间环境的烘托等必须进行统一设计,提高文化品味。 

第七十八条 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应当建设城市夜景灯饰的新建项目,其夜景灯饰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提倡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夜景灯饰技术规范设置具有自己特色的城市夜景灯饰,商场、店堂、办公楼、写字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设“内光外透”灯饰。

第七十九条 城市夜景灯饰环境规划设计应遵守下列基本要求和原则:

(一)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各类夜景灯饰照明设计;

(二)城市夜景灯饰的照度或亮度水平、照明光源、灯具和电气控制设备与系统应严格按有关标准规范设计、施工、调试和验收。

(三)城市夜景灯饰设计应创造与本中心区相适应的夜景,并在城市中形成特色,具有可识别性,使人很容易判断出本区的属性;

(四)城市夜景灯饰应做到被照对象与周围环境的亮度与色彩与周围环境既有区别,又和谐统一。

商业集中区及城市广场,鼓励运用人工光的抑扬、隐现、虚实动静以及控制投光角度和范围,以建立光的构图秩序、节奏等手法,渲染空间的变幻效果,改善空间比例,限定空间领域,强调趣味中心,增加空间层次,明确空间导向。

(五)见光不见灯,布灯时尽量避开人的视线,不要让人直接看到灯或灯具,无法避免时,对支架、立柱的外形、高低、色彩应和被照物协调一致。

(六)节资节电、防止光污染。 

第八十条 以下地区或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城市夜景灯饰:

(一)城市桥梁、港口、汽(火)车站、机场、广场、公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

(二)城市主干道及部分商业密集的次干道两旁的建(构)筑物;

(三)繁华窗口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

(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应当设置城市夜景灯饰的其他地区或建(构)筑物。

设置城市夜景灯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内容合法、健康;

(二)图案和造型美观、新颖、清晰;

(三)字型规范,书写工整,有条件的要加用相应的外文;

(四)规格比例要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五)避免和减少光污染;

(六)灯光的强度、颜色、造型不得与受管制的或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

第八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除应符合《东营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城市道路及商业集中区的广告应当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二)新建商业建筑必须预留广告位置,与建筑方案一同报审,如不进行报审的,不得另行设置。

(三)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配置灯光,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配置霓虹灯设施。

(四)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

(五)广告不宜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离范围内设置。

10第十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八十二条 城市的各类管线工程主要是指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热力、燃气、电信等各种地上、地下管线的建设项目,其规划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应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第八十三条 在市区设置的各种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直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第八十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时应按管线综合规划断面安排敷设各种管线。

各种地下管线相互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附表13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的结构、标高、管线的技术要求以及与其它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等因素确定。管线在绿地内敷设时,其埋设深度应不小于1米,以避免管线对苗木根系的影响。

各种地下管线交及时的垂直净距应符合附表14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各种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附表15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在旧城区敷设各种地下管线,当道路狭窄、管线繁多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充分措施后可适当减小水平净距,但不得低于附表16的数值。

第八十八条 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排列。原则上按电力电缆、污水管、热水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在路东或路南;按电讯线览、煤气管、供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西或路北宽度在四十米以上的道路,可采用双管线布置。横过道路的线段就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第八十九条 各种管线的敷设,除交叉处外不得上下重叠。如交叉敷设时,按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可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拟建管让已建管线的原则实施。

第九十条 地下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附表17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各城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提倡采用分质供水及污水处理后中水回用。

第九十二条 在城区范围内,各单位的专用管线一般不得在道路红线内敷设。

第九十三条 新建桥梁设计,必须预留各种管线(不含易燃、易爆管道)的位置。

第九十四条 管线工程穿越市区道路、郊区公路、铁路、隧道、绿化地带、人防设施、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和其它管线的,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与有关部门协商、签订协议书。

第九十五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按以下规定执行:

1.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及竖向标高。

2.道路纵坡控制在4%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9%,坡长不得大于150米。

3.道路横坡为1.5%,人行道横坡为2.5%,人行道道沿高度不小于20CM。

4.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有保证安全要求的缓和段。

5.人行道天桥净空,在中心环路以内不低于5.0米,在中心环路及其以外不小于5.5米;桥面宽不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2.4米。

6.城市道路立交按有关设计规范执行。

7.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及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宜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第九十六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

2.桥梁的设计、施工要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3.桥面的横断面要与道路横断面的宽度一致。

第九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应按下列规定设置环境卫生:

(一)公共厕所设置:

1.居住小区内6-10m2/千人设置一座。

2.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2-25m2/千人设置一座。

3.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15-20m2/千人一座。

4.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米为宜,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

5.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30-50m2。

(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

1.住宅区及街坊内每隔70米应设置垃圾收集点一个,用地面积不小于40M2。

2.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

3.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非临街位置。

(三)垃圾转运站、垃圾堆场

1.小型转运站每0.7-1Km2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m2,与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5米。

2.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Km2设置一座,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详见下附:

3.城市生活垃圾堆场应设置在城市郊区,拟选位置应注意城市风向,要避开城市水源保护范围、道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应有环境保护的处理措施,使用时间不少于10年。

(四)汽车洗车场 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结合部设置洗车场和市内小型洗车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八条 城市各类停车场(库)应执行下列规定:

停车库的设计应按建设部CJJ15-87汽车库设计规范执行。

第九十九条 汽车加油站 汽车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应为0.9-1.2km,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须符合城市经景观、交通、消防的规定。

11第十一章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及批后管理

第十一章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及批后管理

第一百条 城市各项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建筑设计应体现时代性、地方性和特殊性,力求创新。建筑色彩在保证与环境相协调的前提下,办求丰富多彩。 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

第一百零一条 建设工程按下列程序进行报批:

(一)建设单位具备计划批文、土地权属证明、已经批准的总平面(蓝图、并加盖批准单位公章)后,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建筑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根据建筑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或按规定进行方案竞选;

(四)报审设计方案,出示第(一)款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方案经审查有明显错误的(方案平、立、剖不相符、经济技术指标弄虚作假、各类退让不符合建筑设计要求),作退件处理,并必须进行方案竞选;经市政府或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六)施工图审查合格的,除非临时建设工程外,一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七)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通知书》后6个月未实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自行作废。

(八)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规划竣工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发证;无法整改的,按《城市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一百零二条 在东营市行政辖区内承接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规划设计资格,不得无证或超资质设计,外来规划设计单位,需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二)必须持有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及建筑设计要求,并严格遵照执行。

(三)编制规划设计成果必须使用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地形图。

(四)设计深度应符合建设部印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规范的要求,各类技术、经济指标不得弄虚作假。 

第一百零三条 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必须达到《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规定的方案深度,并提供三个以上建筑设计方案,每个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方案设计说明书(包括各个方案的设计构思、经济技术指标等主要内容);

(二)建设工程区位示意图;

(三)总平面图;

按国家统一基准测绘的附有现状地形地物的 1∶500建筑总平面图。 表示范围包括新建工程用地界线以外30-50米。表示内容包括单体平面设计尺寸、 建筑物座标、层数、建筑间距、建筑物后退距离、主要出入口方位、场地 竖向设计、停车场设计、室外建 筑小品、绿化、环境工程以及各类配套基础设施等。 

对于群体居住建筑应当对各组团居住建筑的特点进行统一归纳总结,保证其可识别性,同时,做到整个小区统一协调。并形成相关单体方案分区图纸。

(四)建设工程的透视图、各个正立面图;

必须须注明足够的空调、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位置、地下车库的出入口、主要外装材料、沿城市主干道的应设计夜景灯饰、商业建筑应设计广告位。

(五)注明尺寸和功能的建筑物各层平面图。 

(六)建筑物的主要剖面图。 

第一百零四条 沿城市道路原有建筑,一般不得增开门窗,如确有必要,必须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且不得破坏街道绿化和原建筑结构、造型。

第一百零五条 对现有建筑物进行装修,不得扩大建筑面积。建筑装修后的造型、色彩应美观大方,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一百零六条 各类工程的建设,要充分考虑用地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的情况。建筑物需扩建、改建时,原设计单位 和工程质量监 督部门应出具对原有建筑物结构的安全 鉴定书。

12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对用地规划和建筑管理有特别要求的地区,按批准的详细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的建设工程,按原批准内容执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6个月内未实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

第一百零九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由东营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录:公共开放空间的条件

附录:公共开放空间的条件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不得设置封闭设施;

(二)在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三)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地面或道路,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

(四)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米至12.0米,且地面层必须开放;

(五)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环卫等设施;

(六)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

(七)常年开放,且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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